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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税和房产税即将出台(空置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目前空置税还没有准确的文件以及征收时间, 1、我国部分大城市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过国际警戒线,而房屋空置大大浪费土地资源,造成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以及贫富差距大等特...

目前空置税还没有准确的文件以及征收时间, 1、我国部分大城市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过国际警戒线,而房屋空置大大浪费土地资源...更多空置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空置税和房产税即将出台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空置税和房产税即将出台(空置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空置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目前空置税还没有准确的文件以及征收时间,

1、我国部分大城市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过国际警戒线,而房屋空置大大浪费土地资源,造成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以及贫富差距大等特点。房产空置税是在房产税的基础上针对因房屋空置而造成资源浪费的新一种税收政策,征收房产空置税对抑制房租、房价过快增长有促进作用。

2、从征税环节上看,空置税属于持有环节的税种。总体而言,征税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励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从而抑制房价。

3、现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出台了房屋空置税政策,例如温哥华市规定房屋每年空置达到6个月的,需要按照“房产价值的1%”来交税;英国对空置长达两年或以上的房屋征收*额外市政税等等。

我国房屋空置的统计正在与国际逐步接轨,为开征房产闲置税提供基础条件。但是具体什么时候实行、什么时候征收,还是要静待相关文件的出台。

空置税和房产税即将出台

目前空置税和房产税还没有准确的文件,但是之前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等城市做过试点,但是目前全部已经结束。空置税和房产税都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但是因为没有法律支撑,所以目前实施难度比较大。

《立法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这也就是说,没有全国人大立法或者授权,政府无权征税。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立法之后,空置税和房产税就得到了有效的法律支撑,所以之后的实行也比较的容易一些。

房产税或者空置税的出台,不仅可以控制*进入到房地产*领域,而且还有利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从而抑制房价。

2020年房产空置税试点

空置税尚未有明确的征收细则,所以也谈不上试点。但是空置税和空置税的出台,也确实是很多人多希望的。主要是期望这两种税收的出台,可以有效控制房价,真正实现“房住不炒”。

很多人担心空置税、房产税出台之后会对房价产生影响,导致房价上涨。但是实际上“供求关系”才是房价的决定因素,而税费的出台对房价只能起到间接的作用。

房产税和空置税出台,主要目的是可以有效打压炒房客的炒房行为,真正实现“房住不炒”。房产税和空置税出台之后,还有可能导致二手房实现小幅度的下降。毕竟房产税和空置税主要针对的应该是多套房拥有者,所以即使*不高,但是如果持续缴费的话,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所以很多人会为了摆脱税收,而将多余的房产出售。当供大于求的时候,房产价格自然会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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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拓展阅读

空置税和房产税即将出台(空置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社科院房地产报告:建议收“空置税”替代房产税

如何解决诸多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

5月14日,中国社科院城市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房地产蓝皮书: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5(2018)》。该报告建议,考虑以“空置税”这一行为税来替代房产税。这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励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

上述报告建议,当前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关键,在于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应囊括法律保障机制、土地供给机制、金融调节机制、住房保障机制、税收调节机制等诸多方面内容。

为此,报告建议,对住宅持有环节以“空置税”调节持有行为。

上述报告指出,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目标,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是“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所以,房地产调控机制中,税收调节机制的设定目标,不应是替代土地出让金成为新的地方税源。鉴于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向使用权者征收存在一定的法理障碍,可以考虑以“空置税”这一行为税来替代房产税。这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励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

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中,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持有住房都面临着众多问题。诸如占压资金量庞大、管理维护效率低下等。目前住房市场的租赁价格与销售价格失衡。即使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年租金收益率一般也比不过同期贷款利率。在没有政策优惠的情况下,企业机构一般倾向于出售居住物业而不是持有居住物业。

与其勉强房地产企业和机构持有住房,还不如鼓励愿意持有住房的个人出租房屋。对空置的非家庭自用住房征收“空置税”,鼓励住房持有者出租房屋,体现“可持有但不可空置”政策导向。“空置税”的征收应采取“窄税基、高税率”的方式,将税收对象锁定拥有非家庭自用住房而不出租利用的家庭。

前述报告还提出,对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空置税”。因为家庭自用住房空置的原因可能是短期在外地居住,如工作外派、探亲访友、学习培训等。如果对家庭自用住房和非家庭自用住房空置一概征收“空置税”,社会负面影响可能较大。

上述报告也指出,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还要做其它几个方面:

一是要摸清家底,把握调控长效机制的统一与差异。

建议在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同时进行全国城乡房屋普查,以“人房关系”作为房地产调控的基准线。短期调控措施和长效调控机制都需要对家庭自用房屋和非家庭自用房屋分而治之。建议的划分标准是:一户家庭在全国城乡范围内的两套及以下住房属于家庭自用住房,三套及以上属于非家庭自用住房;面积以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标准,即当地人均建筑面积2倍及以下属于家庭自用住房范围。套数标准和面积标准同时使用,同时满足“二(套)二(倍)”标准的为家庭自用住房,否则为非家庭自用住房。

二是稳定预期,将部分短期调控措施延伸为长效机制。

将住宅限购等短期调控措施延伸为长效机制的一部分,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住宅限购政策长期化、制度化的具体做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一户居民家庭最多只能购买两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限购后,放开住房市场限购中本地户籍的限制,由居民家庭选择在何地持有住房;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以不变应万变。同时,也可以将部分行之有效的短期调控措施作为长效调控机制中的“熔断机制”,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会使用,例如限售、限价等措施。

另外,还需要灵活调控,用好土地供给与金融信贷的政策工具弹性。

在土地供给方面,应以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为依据增加居住用地供给。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土地供给的思路要从“以地控人”变为“地随人供”,以产业布局引导人口迁移,以人口迁移作为土地供给的依据,而不是将土地供给作为控制人口规模的手段。对于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城市,一方面提高居住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的比重,增加居住用地的增量供给;另一方面通过将闲置的工矿用地转为居住用地、适度增加容积率等方式,增加居住用地和住宅的存量供给。

在金融信贷方面,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整体金融信贷政策或局部金融信贷政策。整体金融信贷政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局部金融信贷政策是指在城市或区域范围内调整房地产供求双方的金融信贷条件。房地产供给方的金融信贷工具,主要包括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估值、贷款利率水平等的调整;房地产需求方的金融信贷工具,主要包括首付款比例、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等的调整。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区域属性较强,建议多考虑灵活使用局部的金融信贷政策调整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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