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的背景和意义(利改税是什么意思)
利改税是什么意思,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
利改税是什么意思
利改税是什么意思,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缴纳税金,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
利改税的背景和意义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
这项改革分两步进行实施:
*步
1983年1月起实施,主要内容是
1、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利润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自行支配;
2、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调节税形式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四种形式;
3、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利润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缴纳所得税,*一档的*为7%,*一档的*为55%,所得税后利润一般留给企业运用,国家只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4、国营企业归还固定资产*借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缴纳所得税之前该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
5、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实行盈亏包干。
第二步
1984年10月起实施,包括两部分内容:
1、改革工商税制。主要是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盐税,对工业产品除列出12个税目的产品实行*外,其他工业产品和规定的农产品实行产品税,商业经营和服务业实行营业税,并设立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新税种。
利改税的利弊
1、可以通过税收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这次改革之后,企业只须依法向国家纳税,税后的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国家进行重点建设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能够更加充分地行使自主权。
2、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这次改革中,设置了几个新的税种,调整了若干产品的*,征税办法也有所改进。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目前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矛盾,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同时,还可以通过税收,对某些产品的生产进行鼓励与限制。
3、可以给企业增加活力和压力。这次改革,在国家财政还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若干扩大企业财权的措施。例如,放宽了对大中型企业减征调节税的政策,给企业增加了后劲;放宽了小型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使享受优惠待遇的小型企业数目增加;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降低了税负等等。我们预计,由于采取以上扩大企业财权的措施,1984年之后7年内,企业得到的好处,平均每年约可增加30多亿元。这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加强了企业的盈亏责任,也给企业增加了压力。改革以后,企业经营得好的,就能发展;经营得不好的,就会在竞争中失败。这就能通过经济的方法奖勤罚懒,对企业进行鼓励和鞭策。
4、可以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完成以后,就可以完全按税收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使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这将有利于打破“条条”和“块块”的干预,实行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
利改税是什么意思拓展阅读
新中国财税制度变革简史
一、1949—1978年:计划经济下的简化税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配合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经历了1950年、1958年、1973年三次税制改革,走的都是简化税制的路子。
三大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逐步实行计划经济。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由于国营企业统收统支,政府财政收入的另一半来源主要便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
二、1978年—1993年:放权让利中的分级包干
1978年的中国经济体制为激发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改革是从分配领域的“放权让利”入手的。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减税让利”。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上,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大包干)。在税收制度建设上,实行“复税制”。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税制体系。
伴随着各种“放权”、“让利”举措的实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滑,财政支出并未随之下降,反而急剧增加,导致财政赤字逐年加大,债务规模日益膨胀。
从1979年起,政府恢复了中断长达20年之久的外债举借。1981年,又开始以发行国库券的形式举借内债。1993年,国家财政的债务发行收入规模已经达到739.22亿元,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财政支出)达到59.63%的国际罕见水平。这意味着,当年中央财政本级支出中的一半以上,要依赖于举债或借款收入来解决。
三、1993年—至今:市场经济下的税制创新
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从1994年起,财税体制改革踏上了制度创新之路。
1993 年,朱镕基正式接手分税制的改革。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朱镕基指出:“包税制下,中央收入不过40%,支出要占50%,年年借债,中央财政过不下去了,不到2000 年中央财政就要垮台。”
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实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将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到中央,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从1994年到2002年底朱镕基辞任总理的时候,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而在这一段时间里中国的GDP增长在9%左右;2003~2007年中央财政形成了一个递增模式,增速基本是25~33%之间,这意味着后面一段时间里中央财政收入比GDP高两倍,中央变得非常有钱。
当然,地方政府财政就变得很拮据,直到1998年国家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这是朱镕基在推行分税制的时候,向地方政府作出的一个让步: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归于地方政府。这也成为日后房价不断上涨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6年取消农业税。
2012年开始试行“营改增”。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新预算管理制度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6年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例由75:25变成50:50。
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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