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经营范围,物业公司的资质((1)管理方面:)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物业公司的资质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参考如下
(1)管理方面:
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2)服务方面:
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物业清扫保洁、搬家服务、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公司的资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物业公司的资质拓展阅读
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怎么来的,有哪些类型
如果以1981年成立的国内首家物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为诞生标志,那么2021年恰好就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史的第四十个年头。这部几十年的“物业发展史”,可谓“跌宕起伏、纷繁复杂”,始终伴随着争议和质疑。
争议和质疑的声音主要来自理论界以及业主一方,而物业管理行业在几十年间的迅猛发展,如今业已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这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从数据上看,目前国内物业公司的总数量接近二十五万家,从业人员近八百余万人。近年来已成功上市的物业公司近五十家,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前景可谓一片光明。
那么我们日常见到的,接触的大多数的物业公司,都是什么性质?怎么来的?有什么“背景”?都是些什么人开办的呢?
第一类——最“主流”的存在,房地产公司下属的子物业公司。
国内最早成立的第一批物业公司,均为房地产公司“衍生”而出,这也是物业发展史的客观必然所致。在那个年代,也只有房地产公司具备注册成立物业公司的能力和条件,而这个“惯例”也延续至今。
当下各大城市住宅物业项目,“老子开发,儿子管理”的比例能占到70%以上。“建管一家”容易滋生各类物业矛盾和纠纷,但我们也要客观地去对待和分析。如上图中的这些国内一流品牌物业,它们在实践中的服务也确实更注重品质和信誉。
而多数中小型地产的下属物业公司,基本沦为了开发商的“敛财工具”和“挡箭牌”。地产与物业实际都是一个老板,所谓的“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等等,都是糊弄业主的套话和空话而已;相比而言,物业公司算是“后娘养的”,它要无条件的去接受开发所遗留的各类问题和各种“脏活臭活”,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建管不分”所带来的各类弊病往往暴露无遗。
第二类——最高大上的存在,纯外资物业公司(五大行)。
物业管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超过150余年的发展历史,业已非常完善和成熟;上图中所谓的“物业五大行”就位于物业金字塔最顶端的位置。
我们口中的传统类物业服务,无非就是“扫扫地、看看门、收收费”而已;而上述五大行,它们的主流业务集中在:前期策划、商业代理、顾问咨询等等,涉及到物业现场管理时,也只做顶级写字楼、高档酒店以及国际性商业项目等等。它们在国内一线城市均有业务开展,其中的“高力国际”,管理的物业总面积近三千万平,遍布20多个城市。
第三类——最传统的物业公司,由房管部门等等改制转制而来。
这类物业公司的来源和性质比较复杂。商品房时代之前的“公房时代”,(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主要采取的是“房管所管房”的行政管理模式。
而推行物业管理,走市场化道路之后,这些房管所以及国有企业的后勤房管部门,逐步经转制改为专业化的物业公司。它们中的一部分改制较为彻底,由原来的“事业性单位”完全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也有的至今仍然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
第四类——最争议的存在,业委会自筹组建的物业公司。
07年《物权法》的颁布,所谓的业主自治概念开始“深入人心”。在各地出现的那些业主自治自管小区中,有的业委会自筹组建并注册了物业公司(或叫劳务公司、服务公司等等),以企业法人名义运营。
应该说,这种做法在法理上是存在争议的,虽然法律并未禁止这样做,但业委会毕竟是个公益性的自治组织,开办企业就必然以“盈利”为目的,这与其公益性原则相悖;
此外,法典也未明确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那些注册为公司的业委会,基本都是在打“擦边球”,与《公司法》的相关要求难以相符,算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而已。
第五类——最混乱的存在,纯粹为“圈钱”而生的那些“无良”物业公司。
2018年物业资质管理正式取消之后,原本就门槛不高的物业行业,转瞬间又变成了“零门槛”。用老百姓的话说,“是个人就能开个物业公司”,因为不需要什么大的投入,起个照,自劳务市场随便现抓几个人就可以搞“物业管理”。当然,物业老板必须要有一定的“公关能力”和相当的“人脉资源”,要承揽到项目才能通过这个平台去“清水捞银子”。
取消物业资质管理,原本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物业服务行业,也是建立“物业诚信与口碑”时代的前奏。但从近两年的实践运行状况来看,物业市场似乎变得更加的无序和混乱,这湾水鱼龙混杂,污浊不堪,必须进行强有力的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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