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何时颁布的(新中国成立前党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何时颁布的?为了总结土改工作的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何时颁布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何时颁布的?
为了总结土改工作的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各解放区的有关负责人和代表共107人。会议着重讨论土改和整党两大问题,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
(1947年10月10日正式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献。
它向世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高举反封建的战斗旗帜,为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纲领,推动了新老解放区的土改,并在国统区产生广泛影响。但《大纲》规定把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侵犯了中农利益,以后在实践中才得以改变。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何时颁布的拓展阅读
新中国成立前党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显示了党对农民土地问题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认真研究这一时期党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法制,具有重要理论启示和直接借鉴意义。
没收土地归社会公有,“减租减息”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党的第一个纲领中提出,“没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1922年6月,党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阐明,“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限制租课率”。中共三大上,党又提出了“肃清军阀,没收其财产;划一并减轻田赋,革除陋规;限制田租”的土地政策。1924年11月,党在《中共中央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重申,“规定最高限度之租额,取消附加捐税及陋规;废除一切牙税、厘金,废除盐税、米税”。1925年7月,中共中央再次提出,“限定拥有田地之最高额,大地主凡超额之田地须颁给贫农及无田地的农民耕种;限定田租之最高额,须尽量减低佃户所出田租,禁止预征钱粮。”同年10月,中央执委扩大会议提出“耕地农有”的口号,指出:“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并指明了实现“耕地农有”的方式,就是采取“剥夺剥夺者”,无代价地没收地主官僚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及有关土地法律政策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各地农民运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土地革命时期党土地改革立法曲折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土地革命前期和中期土地改革的立法。这一阶段,土地立法不断修改,过程颇为曲折。先是八七会议制定《关于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主张“耕田农有”,分给农民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到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并实行“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耕种,禁止买卖。再到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耕种使用。再到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出租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并组织集体农场”。最后1930年6月,红军前委和闽西特委在南阳召开联席会议,颁布了《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全部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
二是土地革命中期的土地改革立法。六届四中全会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路线在中央取得统治地位,夸大了中国革命反资产阶级、反富农斗争的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全部土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在富农问题上奉行“左”的土地政策,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给中国革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三是土地革命后期的土地改革立法。1935年12月,毛泽东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只没收富农出租剥削部分的土地。”至此,我党对于富农的政策趋于合理。
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土地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土地改革中发挥了“前车之鉴”的作用。
“双减双交”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矛盾降为次要地位。对此,1937年2月9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指出:如果国民党能将“停止内战、集中国力、一致对外”等五项要求定为国策,则中国共产党保证实行“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等四项政策。这表明,为促成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党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毛泽东指出,只要能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准备在新的民主共和国建设过程中,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首次提出了“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以“双减双交”为中心内容的土地政策,成为抗日战争时期党土地立法的指导方针。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重新进行了土地立法,新的土地政策虽然没能彻底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削弱了农村封建剥削,为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创造了条件。“双减双交”土地政策的实施,保证了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并为解放战争的胜利作了必要准备。
彻底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实现党的和平建国方针,恢复和发展经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卫解放区,解放区人民政权仍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全面内战爆发后,党和人民政权认识到,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才能改变敌强我弱的形势。为了充分发动农民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准备自卫战争,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4日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把“减租减息”土地政策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实现“耕者有其田”。“五四指示”标志着党和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政策实现了由减租减息向“耕者有其田”的转变,这个重大改变,有力地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
“五四指示”发出后不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到1947年夏,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阶段。此时,能不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年7月,毛泽东在陕北小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他指出:“土地改革应该采取平分土地的方法,因农民群众要求更进一步,土地政策今天可以而且需要比‘五四指示’更进一步,如土地摊平。”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了土地没收、土地分配等新的土地方针和政策。毛泽东认为,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很快成为各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新的土地立法,也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何时颁布的(新中国成立前党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