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两个结合指的是什么内容)
一、对于民族1、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坚持在中国***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
民族区域自治两个结合是指什么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两个结合是指什么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简述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一、对于民族
1、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1)坚持在中国***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2)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
(1)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
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
(2)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
二、对于宗教
1、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
2、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3、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3、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扩展资料:
关于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是中国***的宗教政策,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义是: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人民网: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百度百科:中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如下:
1、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的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统一体。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2、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
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3、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既考虑民族自治与地方的历史状况,又考虑其现实的状况及其发展的需要。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充分把握之中,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未来,从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繁荣。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在其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中国历代中央政府根据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和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地区采取了与内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
自公元13世纪西藏成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以来,中国的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西藏重大事务的前提下,基本保持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僧俗上层管理地方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示意图 急!!
……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创造条件来排除由此引起冲突的一切可能。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对某种阴谋的担心,才能建立语言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互相信任,没有这种信任,无论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或者现代文明中一切珍贵事物的比较顺利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的。
——列宁
一、概述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第4条的规定,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自治权属于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同,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
3.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他们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少数民族实现自治权利的基本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广泛的修改,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需要。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及其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为解决民族问题进行多年探索的结果。早在江西苏区时,在《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提出了民族自决的主张;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陕甘宁边区提出了较完整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在边区建立了若干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解放后国家逐渐成立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对于解决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政制度。尽管我国有56个民族,但却是一个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国家,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属于一种国家弱势群体;而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又构成了我国领土的主要部分,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都分布在这些地区。所以,对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来说,如果不建立特殊的政治制度,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很容易受到忽视,国家在开发自然资源时也容易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的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在特定地区内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作出特别保护,使国家政策和国家管理向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倾斜,以保证全国人民的共同进步。
2.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治制度。少数民族地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这些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确保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上,使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同心同德共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必要条件,维护祖国的统一。同时,从根本上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确认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的制度,这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当民族利益不因国家整体利益而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和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当这种关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建立后,一切企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政治阴谋都不能获得成功。
3.发展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社会制度。中华民族是一个融合了周边少数民族而形成的一个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文化也是吸收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一种先进的文明。从民族经济和文化各有特色这一点而言,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并非绝对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保持经济、文化传统提供了可能,也在此基础上为其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中国和世界文明发展史证明,只有在多种文化交流、互动的过程中,文明才能快速进步,否则就会停止不前;只有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前提下,经济发展才是积极的、互相促进的。可以说,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提是有比较,而比较的基础是有相互联系关系的主体的存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种比较型的进步成为可能。当然,从统计学角度看,少数民族整体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较汉族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向少数民族提供了保持自己文化特色的方式,又为他们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提供了可选择的手段。
二、民族自治地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这一制度的起点。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行政区域。
从1954年宪法起,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就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区划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州和自治县在蒙古族等东北少数民族聚居区按传统叫做“盟”和“旗”。
自治区是与省和直辖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州是与下设区、县的市即较大的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县与县平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通常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成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有其他组成方式,如地方名称与民族名称不可分的地区,就可以将这两个名称合并命名,像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即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需符合三个法定的主要条件,即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历史情况。其中民族关系和经济发展是成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应考虑的因素,例如,民族人口比例的变化、经济整体性程度等;而历史情况则属于“参酌”条件,如历史上有关地区民族构成的变化等;此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条件,如国防和外交等关系。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有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可以酌情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内都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划分、名称组成,由于涉及到民族集体的权利,所以相对于普通行政区划,在程序上较为严格。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要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如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就要由国务院会同某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民族的代表协商拟定,报全国人大批准。
同样,已有民族自治地方如有撤销、合并等的必要,也须经过严格的程序: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其特点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只有一个少数民族,所辖区域内一般也没有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但在自治区域内也有其他少数民族,只是人数相对较少或居住较为分散,不宜再建其他自治地方。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又设有五个民族自治州、六个民族自治县。
3.以两个或三个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就是由傣族和景颇族联合建立起来的自治州;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和撒拉族自治县,是由保安族、东乡族和撒拉族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县,等等。
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内,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有的自治地方内汉族居民甚至占到人口的多数,如五大自治区内,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四个自治区中汉族人口都占总人口的多数。
三、民族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由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规定。也就是说,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不以有关组织法为依据,但有关的自治法规不得违背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制是统一的,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属于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是特定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民族事务的主要工具。如果没有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就无法落实。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在原则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组成和一般地方人大一样,都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自治县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但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特定的名称和比例,即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应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也就是说,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其他民族包括汉族的公民担任。如果主任是其他民族的公民担任,则副主任中必须有自治民族的公民;如果主任是自治民族的公民,则副主任中仍不能排斥自治民族的公民。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它们也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长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他们必须来自于自治民族的公民,其他民族公民不能担任,只有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才应合理配备自治民族的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其中不排斥汉族人员。这意味着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可以担任副主席、副州长、副县长以及厅局等机构的正副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普通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
尽管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但它们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为自治民族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提供保护。这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都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自治权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实质。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民族利益,都反映在自治权上,同时也根据自治权得到维护。民族自治权具有多重性,相对于其他民族来说,它是由法律确认的该民族人民整体的权利;相对于一般国家权力而言,它是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是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公共权力;相对于上级国家权力而言,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不过,就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属性看,它仍属于一种公共权力,只能依法享有和行使。
(二)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在性质上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因此,它们依法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作为民族自治机关,它们又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条例只能由人大制定,在实践中单行条例则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或者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法规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使用少数民族人才。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从当地民族中培养选拔各级干部,各种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于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给予适当照顾;在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5.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6.有经济和财政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多种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下,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其财政预算支出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等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的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7.有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可以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依法管理、保护和建设本地方的森林、草原,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本地方情况安排地方建设项目;自主管理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8.有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自主权,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用几乎1/3的篇幅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的职责,其中主要是国家的责任。这些新增的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责任集中在经济领域,要求它们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加速培养各种少数民族人才,保证生态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到位。这是国家2000年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对这一战略的成功实施所提供的法律上的保障之一。
(三)自治机关的责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上述自治权,在许多方面也是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责任或义务。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的自主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的权利,同时也是自治机关的义务。自治机关在教育文化方面的责任尤其重大,负有扫除文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发放或从上级争取教育财政补助、尽可能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支持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收集和出版等工作、保护民族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等、普及科技知识,等等。此外,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还特别规定和加强了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两项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或森林毁草毁林开荒。
这两项义务的目的实际上只有一个,即保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计划生育以保证人口素质的提高,实行环保政策以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活生态质量改善。为此,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删除了原第31条,取消自治机关收购计划外工农业产品和土特产品的权力。
此外,自治机关还负有处理好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关系的责任。其中包括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各自语言文字、帮助其他少数民族发展各项事业、尊重其他民族意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建立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等等方面的责任。
两个结合指的是什么内容
两个结合指的中国***立足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和“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对中国***不断推动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科学总结,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对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明确宣示内容。
建党百年的宝贵经验。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中国***应运而生。
党成立初期和领导革命早期,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不够深刻,对中国革命实际把握不够准确,曾一度机械地、教条式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因而走了不少弯路,甚至使中国革命一度陷入绝境。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命题,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上开始走向成熟。之后,我们党自觉地推进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成功。
两个结合的重要表述: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两个结合的重要表述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遵循,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目前,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有4787种,印数5034万册;杂志205种,印数781万册;报刊88种,印数13130万份。目前,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约2.39万座,教职人员约2.7万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到2004年底,陆续开工60多个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达8500多亿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环保等多方面。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中的83个自治县被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国家制定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给予特殊安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312亿元人民币,建设117个项目。
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保持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和睦的良好局面。1994—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全国人均的63.5%,2003年上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3倍。同年,西藏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871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的75.5%;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的106.6%。? 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中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1.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2.少数民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建立了五个省级自治区,一百多个自治县。这就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也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4.各民族共同繁荣
(1)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支持,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题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代的表现。
1.社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有的保留着奴隶制或农奴制,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改革,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2.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国民政府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己当家作主,实现了民族平等。
3.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深受压迫。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少数民族取得了平等的民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特点。
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哪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觉发挥好“两个结合”的特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自觉担当起维护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使命和责任。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特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避免一刀切,尊重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特点,尊重民族差异,分类施策,确保顶层涉及目标得到落实,加强了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团结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发展。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自治”和“统一”相结合的特点,自治维度和统一维度相互关照,在自觉维护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置于凝聚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维度,在深度把握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进行民主或宗教改革等一系列实践,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提供质的飞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构建历史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中华命运共同体,在实践过程中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画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得起时代的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时俱进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我党坚持的一贯立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能够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在制度、方法和运行上所具有的优势。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具体体现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政治方面优势。其一,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二是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让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的得以有效保障;三是真正将民族区域纳入了有效治理,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四是在思想上强化了各少数民族群体以及各个内部成员的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民族认同,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无事构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关系,进一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经济方面优势,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之下,国家不仅保障各个自治地方有效形式发展经济的权力,还对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实行全方位的扶持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入跨越式发展。文化方面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尊重民族文化多样性,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提供机制保障,党和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权力,使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交流,加强文化创新。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政治优势。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要始终确立制度自信,始终不渝的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彰显与时俱进的现实魅力,强调制度自信必须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民族问题过程中发挥巨大的政治优势,纵观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无一不在为民族问题而困扰。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着力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民族_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巩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事实上,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地理条件、资源分布上的差异等各种原因,民族区域之间的发展存在极大的不平衡性,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存在极大的被剥夺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的发展,没有搭载上经济快速发展顺风车的少数民族,导致新一轮的被剥夺感、不平衡感,过度的差异和不平衡必然激起民族主义思潮的泛滥,导致民族分裂。好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民族平等,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水平,脱贫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使少数民族的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尽快赶上发达地区,与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经济上的富足有利于巩固各民族关系上的和谐,增进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来源:时代人物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历史和现实相结合,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扩展资料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制度,所以叫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序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是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区域自治。
1、制度介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2、制度因素:
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的要素,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
制度优点与行政设置:
制度优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行政设置:
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的行政地位,原则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好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两个结合是指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民族区域自治两个结合是指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