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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宋朝的十大恶罪是什么)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 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宋朝内狱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宋朝内狱是什么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宋朝的十大恶罪是什么)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 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於一身的重刑, 仅次於死刑。

扩展资料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刺配

宋朝都监相当于现在什么

相当于现在的纪检委。

宋朝:宋代设有路“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有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时,称“押监”。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都监,官名,即监军,古代监军大都是由宦官兼任;另外佛教寺院中负责监察事务的僧人也称为都监。

大多由在寺院担任过多年监院、有丰富的寺院管理经验和执行能力的人担纲,因为对执行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节都非常了解。所以,执行层反馈回来的情况,都监都能够了如指掌。

宋朝的提刑官是干什么的 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提刑是指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名。“提点刑狱”的简称。宋初始设于地方各路。大概就类似于现在的省级的公安厅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负责监察方面的厅长。

提刑官主要负责的就是他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与此同时,他们还有监管地区内下属官员的任务。提刑官虽在地方管辖,但并不属于地方,而是由中央直接下达政令对其进行任命或免职。

扩展资料:

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 “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

提刑可以核准州县一级的死刑(类似于死刑只需要经过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不需要最高法核准)。宋朝的法律规定,知县可以决定杖刑,也就是打板子一下的刑法知县可以自己决定了,不用上报。

而知州(市一级)可以决定现在所说的有期徒刑,比如潘某某有期徒刑多少年这个知州就可以决定了,如果遇到死刑的话,就需要上报给提刑司了,最终到底能不能判死刑,则由提刑司的长官提刑官说了算。

百度百科-提刑

宋朝的十大恶罪是什么

1.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2.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3.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4.恶逆,欧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叔伯父母、夫、夫之父母、夫之祖父母、姑兄妹等

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焊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7.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8.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9.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

10.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奸

衙内在宋朝是什么官职

1、“衙内”是掌理禁衙的官职,五代和宋初这种职务多由大臣子弟担任,宋元时便称官家子弟为“衙内”,犹如称“王孙”“公子”一样。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官二代,同时有一种不言自明的形象暗示:这是一个子凭父贵,倚势欺人的“隐权力”群体。

2、中国最出名的衙内要算高衙内了,即高俅的义子,他总是飞扬跋扈招人厌。而且还是个花花公子喜欢调戏并夺取长得漂亮的妇女。可因为他是高俅的义子,所以人们都不敢惹他。而最令人意外的是高衙内与高俅本是叔伯兄弟却做了他的干儿子,原来高俅新发迹,不曾有亲儿,无人帮助,因此过房阿叔高三郎儿子在房内为子。本是叔伯弟兄,却与他做干儿子。”高衙内年纪不大,虽然无官无职,因为太尉高俅是他干爹,便“在东京倚势豪强,专一爱*垢人家妻女。”千古奇闻,怪不得高衙内如此出名了!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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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点刑狱(大宋提刑官是个什么官职)

人们提到“提刑官”这一名词,首先想到的就是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塑造了中国法医学鼻祖宋慈精于刑狱、不畏强权、洗冤禁暴的人物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在电视剧中,作为提刑官,宋慈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刑事案件、弹劾贪官污吏。但是在历史上,宋朝的提刑官职责远远不止于此。

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 提点刑狱公事 ”,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政府设置在“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司法、监察职能,兼管地方人事、财政、民政和军政,可谓“事务寖繁,权势益重。”。

提刑司的“兼职”是在司法监察职能确定之后逐步发展来的。

具体来讲,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人事上可以举荐地方地方官员,使其得以升迁。可以弹劾贪官污吏,使其罢官免职。在财政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收地方州县部分赋税、监察地方州县的财政账本、监督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户绝、没官财产)、打击专卖物品走私,保证国家税收。

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现为:主管地方救灾赈济、水利建设、监管农业生产等。

管理地方军政则是:从提刑司可以管理战马、军器、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单单是一个司法机构,更是一个综合的地方行政机构。

各位读者可能看到这里就有疑问,为什么提刑司会名不副实,从监督地方司法发展为地方综合行政机构?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从提刑司的设置目的讲起了。提刑司设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提刑司是为了解决社会变革产生的社会司法问题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的重要变革时期,关于这一点学界业已达成共识,其中重要的表现即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据学者推算,宋代工商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78.6%,而唐代工商业税收在财政中的比重只有44.6%。

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将税收制度从租庸调改为两税法,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化,以至于土地买卖盛行、租佃制的普遍发展。

在唐宋以前,农民和地主的依附关系极强,世族豪强(地主阶级)对于依附自己的劳动者有婚姻决定权、限制迁徙等权力,在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独立的个人。

到宋代时,租佃制普及发展的重要变化之一在于削弱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了佃户的法律地位,让他们具备了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的是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尤其是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增加更为迅速。

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导致原先主管地方经济财政事务,兼管地方司法事务的转运司不堪重负,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察管理地方司法事务,提点刑狱司便应运而生。

因此,提刑司设立的最初目的确实是为了管理监察地方司法事务的。

提点刑狱司在宋初时设时罢,到了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才成为定制,一直伴随南宋灭亡。其中的原因窃自以为也有北宋立国之初,战乱初定,人口还没有恢复,经济尚不发达,各类司法案件较少,无需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地方的司法的原因。

元丰改制(公元1080至1082年)之后,提刑司拥有了一路州县死刑案件的最终复核裁定权,成为了主管一路司法的最高机构。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刑部不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必须要将部分权力下放地方。

到了南宋,经济发展,虽然提刑司以审判刑事案件为首要任务,但民事案件也有相当的数量。黄震担任江西提刑时,四五十天就审理了七八百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显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审判过程简单,如果是刑事案件则较为复杂,刑事案件不可能平均一天审结十七八起。

综上,提刑司的设立可以看出其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司法案件增多的现状才设立的专门化机构。当然,提刑司在监察地方官吏,平反冤狱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缓和了一部分社会矛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级机构出现的专业化趋势,虽然各个机构职权互有交叉,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职责。

转运使司的专业之处在于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提举常平司专业之处在于主管地方仓储和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从明代提刑按察司是继承发展宋代提刑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二、加强中央集权,防止转运使权力过大,再度形成地方割据隐患

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唐朝亡于藩镇的教训,特别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坚定不移的执行“强干弱枝”的“国策”,不断削弱地方的权力。

典型的表现就是在地方的路级行政层面。

一是行政机构不断增加,到了南宋路一级行政区已经有了四个行政机构,分别为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

这四个机构既互不统属,又可以相互监督,同时也受中央监督机构,如御史台的监察,这样就形成了立体交叉的监察体系。

相较于以前的朝代在一级行政区域里只设置一个行政机构,宋代增设行政机构的做法无疑让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以前的朝代更加强化。

二是每一个行政机构的职权不断的被分割,转运使司最初拥有一路除军事外的所有权力,但是为了防止转运使司专权,遂将其管理地方司法的职能剥离,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之后又将转运司的职能不断的赋予提刑司,分化转运使司的权力,因此提刑司才能掌管上述诸多权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监控,宋朝统治者又于提点刑狱司设立之后,再次在地方上设置了一个机构,即提举常平司,来分割转运使司和提点刑狱司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权力的同时,原来的机构也保留了部分相同的权力,让各个机构职责交叉,更有利于相互制衡。

通过上面的介绍分析,我们可以开玩笑的说,宋慈其实比杜甫还忙。

最后,我们认为提刑司的设立和职能的变化都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现状密不可分的,我们只有深入探求其中的原因,才能更好的了解历史。

文:老雕虫

参考文献:

张丽坤《宋代路级监司职能考论》

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

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在地方政务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

屈超立《宋代社会变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

杜文玉《唐宋经济实力比较研究》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宋朝的十大恶罪是什么)

好了,关于“宋朝内狱是什么”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宋朝内狱是什么”,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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