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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公租房买卖政策,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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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公租房买卖政策,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舟山公租房买卖政策,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

舟山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舟山公租房买卖政策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舟山公租房买卖政策指明,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那么,以上关于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哦。


舟山公租房买卖政策,舟山公租房管理办法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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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调整!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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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给大家

带来两个住房方面的好消息!

我市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调整

2022年舟山市

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标准出炉

……

快来看看你符不符合条件

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等政策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上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间隔3个月的时间间隔要求;职工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为20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为25万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9月5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2022年舟山市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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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发布了《2022年舟山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一起来看看——

2022年舟山市市本级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01 受理范围及对象

根据《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公租房申请受理对象调整为: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城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02 申请条件

(一)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新城区域户籍3年(含)以上且在新城居住满一年;未享受批地建房政策;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848元;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5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70288元;

2) 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1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主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舟山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新城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单位)工作或在新城区域内其他企业(纳税地)工作;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析产)记录;

6.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848元;

7.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70288元;

2) 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1万元。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持有舟山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新城区域内居住满三年;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848元;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超过以下额度: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70288元;

2) 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1万元。

4.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析产)记录;

5.主申请人在市本级保障区域内企业(纳税地)工作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03 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及租金标准

(一)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17元、14元,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2.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中政府规定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二)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享受36平方米、2人家庭享受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享受。

(三)租金标准

按照分层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四档。

第一档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保、特困家庭按照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5元/平方米收取;

第二档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边家庭按照按公房租金3元/平方米的70%即2.1元/平方米收取;

第三档其他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房租金3元/平方米收取;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关于核定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0-12元/平方米收取。保障期内,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04 保障时限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保障政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05 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2)新就业无房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市人才咨询窗口或市房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电话号码:0580-2281576,2265159)。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临城、千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临城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2383、千岛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6731)。

2.网上申请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1)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2)“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或“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06 线下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3. 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

4. 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 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3. 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4. 劳动(聘用)合同;

5. 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

6. 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书。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3. 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4. 劳动(聘用)合同;

5. 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书。

07 申请受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期间实行常态化受理。

08 其它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二)通告出台前新就业无房职工(原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的在保家庭和已经申请但尚未保障家庭按原有保障政策执行,即年审时不审核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

(三)《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可在舟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szjj.zhoushan.gov.cn/)下载,咨询电话:0580-2032795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记录公租房管理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公租房保障家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取得住房保障待遇;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租;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并进入司法追缴程序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

5.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来源:舟山房管、舟山公积金

编辑:费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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