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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对象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对象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更多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的内容,欢迎关注我们小编为你提供的美容常识。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对象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标准;2010年项城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2673元)。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2011年项城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为20m2)。

4、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5、经政府批准被拆迁征用、危房改造的居民家庭。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符合以上规定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该达到国家法定婚龄。

7、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保证一年内入祝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1、购房申请登记

购房申请人到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2、购房申请资格登记

(1)申请人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薄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资格登记,然后至所在单位(辖区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向所辖区办事处办理初审登记。

(2)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公示。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4)市住房保障领导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会同上述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对最终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日。

3、确定入围名单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4、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5、选房、签订购房合同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购证明,申请人据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一、优惠和支持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6、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2、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3、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三、价格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四、准入和退出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5、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6、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7、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8、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9、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0、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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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商服用地涉嫌违规开发“别墅”职能部门称是现代商业新模式

一边是国土资源部三令五申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一边却是各地违规别墅野蛮“生长”。违规别墅为何屡禁不止?近日,有读者向东方今报·猛犸新闻反映,称位于项城市迎宾大道居然·如意广场项目打擦边球,产权40年的商业用地涉嫌违规开发建设住宅洋房叠拼“别墅”,拿着审批的商服用地五证手续对外公然出售“别墅”牟利,卖到280万一套。

记者调查:商服用地建起了102套“别墅”

按照读者反映内容,10月21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来到项城市居然·如意广场项目实地核实。该项目销售人员介绍说:“咱这项目总共分一期和二期,现在已经全部打开同步出售,一期北地块商业是门面、商铺和公寓,二期是南地块,小区名字叫总部港,建的是一到三层带院的‘别墅’,户型有双拼、四联叠加, 面积160、200至300平的不等,每套‘别墅’都送单独的院子,买的面积越大送的院子就大,独门独院没有公摊,容积率0.4,产权40年,五证齐全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不影响买卖,紧邻如意湖,环境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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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询问该“别墅”销售状况时,销售人员指着大厅沙盘介绍说,“别墅”模型上面放着红色售罄牌子的就是已经卖掉了的,现在剩下的房源不多了,只要交完钱,签了合同就可以网签,办理独家独院的不动产权证,我们是2018年12月31号拿的地,今年3月份动的工,咱这个项目一共300亩地,咱的公寓双层的才4000多一平,双拼和四拼“别墅”价格从6000多到9000多不等。全款优惠3个点,分期优惠1个点,户型有点不规则,价位也不一样, 有方方正正的户型,有T字型的户型,还有Z字型的户型,11号楼的双拼“别墅”500多万已经卖出去了,目前,按揭买这房子的已经有近百户业主银行已经放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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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居然·如意广场项目售楼处看到有五证公示,该项目3块地不动产权证(豫2019项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919号、0000152号、0002093号)均显示:位于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刘菜园社区市迎宾大道西、兴业路南、公园路东、名仕路北的出让权利人是周口世合实业有限公司单独所有,出让面积分别是42086.3 ㎡、40704.4㎡、20385.7㎡,权利类型均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分别是40年,用途均为其他商服用地和商务金融用地。

销售人员自曝:建“别墅”是浪费土地资源 老板能量大

该销售人员告诉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目前这几天买房子的特别多,这一块要是宣传开了早就抢没有了, 现在国家不允许建“别墅”,咱的容积率还这么低,建“别墅”是浪费土地资源,上边也没有高层,也就100来户,现在房子已经卖出去一大半了,咱这的房子建得完全达标,“别墅”楼间距留得太宽了过不去审批,要是大独栋的肯定违建,咱这建成双拼四拼的,间距一平均审核都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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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销售人员带领记者来到该“别墅”项目施工工地参观,该项目的三层主体已基本完工,地上堆放着部分已拆除的钢管脚手架,售楼人员继续介绍:“前几排这300平的都是政府部门的人买了,水电费用也是走民用的,咱这开发商的大老板是自己独资公司,我们老板能量大不大,你可以在项城打听打听,我们居然之家五证是拿地批得是最快的,三月份施工现在就快完工了,工期也是最快的,咱这‘别墅’住着肯定舒服,说白了就是打的擦边球,我们这房子说是小区就是小区,你不用担心,交完钱就可以去银行办贷款手续,只管放心买吧。”

职能部门:这不是“别墅” 而是“现代商业新模式”

事实上,从2003年2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密集发布五道“禁墅令”规范别墅市场,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明确:“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也在限制之列。

那么,如此低密度的容积率,还建有双拼、四拼叠加“别墅”的“居然·如意广场”商业用地项目是如何打着政策“擦边球”,绕开“禁墅令”,而通过层层审批的?“洋房别墅”几乎售罄,职能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

带着相关疑问,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张岚峰,张岚峰告诉记者:“这个居然如意广场3块地我们批的全部都是商业用地,他没有改规划,从专家评审到最后审批,我们一个星期去一趟,已经监控着,这不是别墅,这是现代商业运行的新的业态模式,这个模式请专家评审了,而且还高度赞扬,我们批的是商业,只要不改变他的建筑模式、经营的业态,这就是我们正常的审批。最少的一个单元就是双拼,还有四拼,他们是仿造南方的模式开发的。他们那不可能是住宅,我们会加大力度监管,监察大队队长金光每个星期去一次,这个没啥问题,咱市里这么大的招商项目敢让他在那盖别墅?不是出大事吗?”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律师:土地使用性质不能随意改变 购房者享有风险知情权

对此,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成律师评价说,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是不能人为随意变更的。商业金融用地必须作为商业开发的用途,比如建造商场、门面房之类的,而“居然·如意广场”项目的开发商却将商业金融用地开发成“别墅”,显然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张成律师表示,即便这处“别墅”小区具备相关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在销售过程中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变相出售“别墅”,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对此进行监管和查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接到群众反应后应当深入实地,从开发商的土地出让的材料以及出售“别墅”的事实入手,进行综合调查,如果确定开发商是在违规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就应当给予处罚。同时,也提醒购房人注意风险:商业用地到期可能会被国家无偿收回,须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比普通住宅交易税费高。”

张成律师进一步介绍说:这样的商业“别墅”产权年限为4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先,存在因合法原因(如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被国家无偿收回的风险,其次,即便经过批准,也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持有成本过高;最后,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会比住宅税费高,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10年。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

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开发商应对购买者明示该情况,购房者应当享有对上述风险的知情权。 (来源:猛犸新闻)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田林 见习记者 王士伟/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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