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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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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丽水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丽水公租房买卖政策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丽水公租房买卖政策指明,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丽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丽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丽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丽水公租房管理办法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那么,以上关于丽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哦。


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拓展阅读

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文件 与拆迁户生活息息相关!

2018-06-05 16:15 | 丽水发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6月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二)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三)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2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选定安置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放样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费标准

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四、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1:

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南明山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附件2:

浙江省丽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

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南明山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钵、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附件3:

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

丽水市区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标准 准入门槛降低

根据《丽水市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自5月起,丽水市区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人均月收入标准由原来1926元调整到2093元;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车辆认定标准由原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改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汽车或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5万元”。

这是继2017年3月份调整后,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再次调整,进一步放宽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范围,使住房保障新政策将惠及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户口及住房等条件认定仍然按照《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月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新的货币补贴标准

根据《丽水市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自5月起开始实行新的货币补贴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保障,同时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的差额,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7.8元提高到为8.4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其中低保家庭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13元提高到14元标准来发放货币补贴。此标准执行时间为一年。

根据新的补贴标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保障科工作人员将调整102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货币补贴金额。二季度,领取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的租金补贴金额将有所增加。

(据丽水发布,原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与所有拆迁户有关!》。编辑雷晓云、杨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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