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背后的阴谋(宅基地确权就是个坑)
之所以有的人会说宅基地确权就是个坑,是因为,宅基地确权后,流转范围小,只有使用权,一户一宅,不得超占。1、流转范围小不同于农用地,宅基地流转范围仅局限于本集体经...
宅基地确权就是个坑
之所以有的人会说宅基地确权就是个坑,是因为,宅基地确权后,流转范围小,只有使用权,一户一宅,不得超占。
1、流转范围小
不同于农用地,宅基地流转范围仅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2、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享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
3、一户一宅,不得超占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确权2避坑原则:
1、确权中出现问题,避免“马上签字”
农村宅地基在进行确权时,需要农民对于宅基地的确权结果进行*终的确认,当然是要有户主亲自签的。如果宅基地在测量过程中对数据有问题,农民不要急着签字,一定要等调查清楚后才进行签字,不然有可能会落到另一个坑。
2、确权前避免“先签字后确权”
有些农民相对比较随意,他们觉得各相关部门派出来的人员都比较专业,认为此次确权只是一个手续而已。所以在没有进行确权之前,马上签字确认了。等到事后发现宅基地确权出现问题了,又来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宅基地确权一定要在所有手续完整之后才可以签字。
土地确权背后的阴谋
土地确权工作,不仅是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千千万万农民*为关注和关心的。
而土地确权背后的阴谋主要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1、可用自己的权证抵押贷款
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2、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
3、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有2套房怎么确权
农村有2套房怎么确权,首先家中若是有两个儿子的话,可以拿两个儿子的身份证去登记就可以。
1、两个儿子的户口本要分开,如果分开了,就是两家人,就完全可以确权。
2、如果两个儿子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
①、把户口分开,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分开。
②、去公证处公证,这是正规程序,需要花钱。
③、让村里开个证明,调查和测量的一般的都是测绘公司的人,开个证明他们一般不会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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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就是个坑拓展阅读
2020年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山东高法
导读:不久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将于2020年底前按计划基本完成相关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然而广大农民朋友要留意了,如果自己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将会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等待它的将可能是违建的定性和被限期拆除、没收和罚款的严厉制裁。那么,这究竟是哪4种情形呢?
情况一:乱占耕地建造房屋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即构成老百姓所说的“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故此,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这进一步展现了国家层面对治理耕地违法乱象的决心和信心。
情况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农民将房屋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而越界,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涉案房屋在建造时是经过一些审批程序的,甚至获取了相应的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建重新进行查处。很多个案中都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遑论尚未取得任何证件,尚在等待确权登记的无证房屋。
情况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显然既不是福利保障又没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将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为政策所明令禁止。
情况四:小产权房
这里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小产权房在性质上属于彻头彻尾的违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要依法对“小产权房”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无疑,眼下小产权房仍是无法通过确权登记获取合法身份的。
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难以确权登记的情况一定不止上述4种,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无证房屋而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确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广大农民朋友要及时询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配合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尽快领取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入场券,让靠地增收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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