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取消多项物业费(物业费新规2020年9月1日)
物业费的缴纳问题,一直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点。那么2020年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规定呢?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费新规2020年9月1日
物业费的缴纳问题,一直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点。那么2020年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规定呢?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取消物业收取的公摊耗能费、垃圾清运费、砸墙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其中天然开口气是属于一种特殊的费用,业主们无需再次缴纳。
其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如下: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2)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9月1日起取消多项物业费
物业费中常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收费,好消息来了,9月1日起取消多项物业费,具体如下:
1、取消小区公共区域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在交纳物业费的时候,应当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进行收取,不能额外收取公共区域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因为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本身就包含了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如果收取的话,属于重复收取,所以取消。
2、小区广告*为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分配均归全体业主所有。《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应当单独列账归全体业主所有。
3、取消不符合物业合同的费用
很多小区物业,物业费收取上巧立收费名目,胡乱收取各项费用。这笔费用本身就不应该由业主进行承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没有与业主签订协议,自行增加服务项目增收物业费可以不缴纳。
新物业法2020公摊电费
很多小区在收取了物业费之后,还要求业主缴纳公摊电费,合理吗?
1、公摊水电费,指的是公摊区域内发生的用水用电,主要包括水泵用电、电梯用电、楼梯灯用电、路灯用电、消防和绿地用电等等。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终由用户承担,每一户业主自己单独消费的气、水、电、暖、有线电视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缴费,但是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因为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一般是由小区业主进行均摊的。
2、新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中第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由于各个省市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同,所以关于公摊电费的收取*不同。有些是直接进行公摊收取,也有是划归到物业费中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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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新规2020年9月1日拓展阅读
热议:新房整改期间,物业费到底该谁承担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月初正式开始施行。与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在业委会成立、小区车库租售、开民宿应符合哪些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规范,强化了对业主自治的支持和监督。
近期,不少市民向阳光重庆反映“新房被要求交纳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的问题,经阳光重庆转办,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责任进行了协调。
那么,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期间物业费究竟该谁承担?
案例1:
肖先生向阳光重庆反映,自己在渝开发格莱美城办理接房时,被物业强制要求交纳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
“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新房本应在2019年11月6日接房,但当天验房发现墙面空鼓、卫生间漏水,因此没有办理接房手续,当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5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整改。
由于急着装修入住,今年4月7日,肖先生来到小区,准备先行接房,再要求开发商整改,但物业却要求肖先生把2019年11月到2020年4月的物业费补起来,不然不准接房。
肖先生认为,2020年4月以前,是开发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时间,自己并未接房,物业费不应由自己承担。此外,由于开发商迟迟不履行房屋质量问题整改责任,他希望相关部门协助维权。
经阳光重庆转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回复:“已督促开发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大部分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开发商同意承担肖先生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物业费。”
经回访,肖先生目前已成功接房。
案例2:
黄先生反映,2019年10月24日到南岸区鲁能领秀城一街区接房时,发现房屋地面开裂,后经开发商多次整改,直到2020年4月问题才基本得到解决,但物业却要求自己承担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
经阳光重庆转办,南岸区天文街道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最终物业为黄先生减免了一半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
案例3:
段女士反映,2019年12月到沙坪坝区西著七里小区接房时,发现房屋漏水,2020年3月22日,经开发商整改再次通知接房,但2020年5月到场接房时,物业却要求交纳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
经阳光重庆转办,沙坪坝区住建委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业主交纳,开发商向业主补偿了同等价值的礼品。
开发商瑕疵交付致业主延期接房
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也就是说,在物业未实际交付给业主之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承担。
针对上文中市民们遇到的问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邱鹏程律师认为,因房屋质量问题延迟接房,问题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有及时通知接房和保证商品房质量的义务,若因开发商瑕疵交付导致业主延期接房,期间发生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邱鹏程律师同时也指出,开发商瑕疵交付成立的条件是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接房,若单纯是业主无理拖延接房,则物业费起交时间应以《物业前期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图文来源:@阳光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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