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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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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吗)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

买卖房屋是很常见的一个流程,大部分都是找中介进行交易,这样买家和卖家都不容易吃亏。那么,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吗?让我们来看看关注常识网带来的详细介绍吧!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但是委托人必须和被委托人去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赋予被委托人办理房屋买卖和过户手续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委托书上要明确注明委托期限和相关权限,防止被委托人,比如一些不良中介,做出欺骗委托人的行为,从而给委托人带来损失。

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吗

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但如果签订的合同并没有任何的问题,那么违约者就需要按照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违约金等;而如果签订的合同内容是违法行为,那么即便违约,违约方也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异地卖房委托公证怎么办理

1、首先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需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需进行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拓展阅读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吗)

签了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后,再通过其他中介买房应如何承担责任?

买卖房屋可以委托别人吗(买卖房屋签了合同可以违约吗)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摘要】

1、当事人与房屋中介就房屋独家委托代理一事达成合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协议应得到恪守履行。当事人通过案外方中介机构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他人,已违反委托协议的约定,应向房屋中介返还1,000元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在独家委托居间服务模式中,居间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与委托方的选择排他义务互为对价,委托方放弃选择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对此居间方应当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为积极、主动、优质地提供居间服务。综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房屋中介在独家委托期内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积极、主动、优质地为当事人提供居间服务。现房屋中介诉请要求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支付佣金,明显过高。本院同时注意到,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成交价格2%的居间佣金,而房屋中介居间成功时获得的佣金则为成交价的1%,因此当事人违约将使房屋中介获得比其居间成功更高的佣金,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指出的是,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长达一年,而房屋中介所支付的保证金仅1,000元,双方权利义务亦不符合比例原则。综上,本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包括原告实际损失等各项因素,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佣金调整为10,000元。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26616号

原告:上海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东路360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郑艺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明,公司员工。

被告:程卫民,男,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250弄18号504室。

被告:纪玲凤,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阳曲路1111弄6号502室。

原告上海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竺居公司”)与被告程卫民、纪玲凤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文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竺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明,被告程卫民、纪玲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竺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程卫民、纪玲凤支付居间佣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返还保证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被告签订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其独家代理出售上海市宝山区阳曲路1111弄6号5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委托期限1年,委托价格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其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保证金。委托期间,其多次带客户看房,后因各种原因均未成交。同年6月,其了解到被告私自将系争房屋转售他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程卫民、纪玲凤答辩称:两人是夫妻关系,系争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纪玲凤未签订委托协议,并非合同相对方;程卫民曾患脑梗,竺居公司工作人员未详细说明协议各项条款,诱骗其签字;协议委托期限长达一年,期间原告只带看过一次,并未积极履约,因急需资金故其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将系争房屋以495万元价格出售;另其注意到,其所持的委托协议并无原告盖章,而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委托协议落款并非程卫民本人签字,委托协议未经双方签章生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争房屋的原权利人为程卫民和纪玲凤。

2021年5月5日,原告竺居公司(乙方、受托方)和被告程卫民(甲方、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出售系争房屋,委托期限自2021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委托价格为500万元,保证金1,000元于协议签订起3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若甲方于委托期限内成功出售系争房屋,则甲方在出售当日退还该保证金。协议第一条主要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居间介绍成功出售系争房屋后,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1%的居间佣金,该居间费应在甲方与受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甲方通过乙方服务与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不影响甲方支付居间佣金等。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条款约定,代甲方寻找合适的需求信息,在乙方的相关系统以及传媒上刊登甲方的该房地产信息,与非独家委托的房地产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该房地产;促成甲方与相关客户达成交易,提供并协助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甲方的需求下有偿提供贷款、过户等代办业务;如需要时,乙方可以与第三方共同为甲方推荐客户。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条款主要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仅通过乙方出售该房地产;如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格2%的居间佣金:……自行出售或通过其亲属等关系人或其他经纪公司出售该房地产等。委托协议甲方落款处有“程卫民”签名字样,乙方落款处有经办人“魏云辉”签名并有竺居公司盖章。程卫民在庭审中表示,该协议签名非其本人所写,并另提交一份无原告盖章的委托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协议一致。

同日,竺居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纪玲凤支付了保证金1,000元,程卫民就此出具了书面收据。

另查明,2021年6月16日,程卫民、纪玲凤通过上海启峰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与案外人张某、卜某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4408961),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后者。被告在庭审中表示,系争房屋已过户完毕,实际成交价为495万元。

为证明己方主张,原告竺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承租/购买委托代理协议(买受方看房确认书),证明其多次带领客户看房,其中形成于2021年5月5日之后的看房确认书为五份,并有三份为同一客户。被告对于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关于在委托期内提供的其他独家居间服务,竺居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经原告竺居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委托协议上程卫民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鉴院[2022]技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协议上的“程卫民”签名是程卫民本人所写。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委托协议上的签名系程卫民本人所写,相关鉴定结果本院予以认定。程卫民已与竺居公司就房屋独家委托代理一事达成合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协议应得到恪守履行。目前无证据证明程卫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对于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程卫民通过案外方中介机构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他人,已违反委托协议的约定,应向竺居公司返还1,000元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纪玲凤并非委托协议的当事方,竺居公司要求纪玲凤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在独家委托居间服务模式中,居间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与委托方的选择排他义务互为对价,委托方放弃选择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对此居间方应当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为积极、主动、优质地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看房确认书等证据以证明其工作成果,其中只有五份形成于委托协议签订之后,而被告认为竺居公司并未积极带领客户看房,更未与其进行过交易磋商或协助与买家草签买卖合同。综合原、被告陈述及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竺居公司在独家委托期内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积极、主动、优质地为程卫民提供居间服务。现竺居公司诉请要求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支付佣金,明显过高。本院同时注意到,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程卫民违约时应承担成交价格2%的居间佣金,而竺居公司居间成功时获得的佣金则为成交价的1%,因此程卫民违约将使竺居公司获得比其居间成功更高的佣金,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指出的是,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长达一年,而竺居公司所支付的保证金仅1,000元,双方权利义务亦不符合比例原则。综上,本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包括原告实际损失等各项因素,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佣金调整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元;

二、被告程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上海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被告程卫民负担126元。鉴定费1,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程卫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梦娜

来源:齐鲁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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