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还手续费(1月1日起,内江这里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变了)
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一般是在水费中一同收取,由自来水公司代收。自来水水费征收率为3%,污水处理费税率为6%,用于对城镇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
12月1日起我区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还手续费
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一般是在水费中一同收取,由自来水公司代收。自来水水费征收率为3%,污水处理费税率为6%,用于对城镇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维护。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拓展阅读
1月1日起,内江这里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变了
威远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城镇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威远县财政局《关于威远县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威发改价格(2021]22号)的规定,参考其他已经开始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城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含备水源)。
(二)减免范围及标准
全县建制镇(含县城区)城镇特困人员凭民政部门有效证明材料,统一执行每户每月用水在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内的按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免50%,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据实征收。其它情形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计量办法
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的100%计征。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企业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自行安装流量计,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按流量计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主体及方式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有关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2.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县住建局作为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由其委托的清溪水务代收,县城区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收取,按月缴入县人民政府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由其委托的所在乡镇自来水公司代收,乡镇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收取后交镇财管办,镇财管办应当注明乡镇名称、所交污水处理费月份并按月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后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财政绩效考核。
3.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有关规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按季度到税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纳。
4.各自来水公司应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代收手续费按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4%执行,与征收情况挂钩。
三、征收标准
(一)建制镇(除严陵镇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未投入运行前,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 0.6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厂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3年内投入运行。
2.投入运行时,居民生活用水 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
(二)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由0.80元/立方米上调至0.85元/立方米;城镇特困人员由0.30元/立方米调整至全县城镇特困人员统一征收标准。
2.非居民用水由工业0.90元/立方米、商业1.00元/立方米统一上调至1.35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
由2.00元/立方米上调至3.50元/立方米。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是推动全县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污水正常处理、维护人居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征收时间节点,全力做好征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争取支持
通过威远融媒、微信公众号、县政府网站、发放宣传册、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目的、方式、标准及污水处理费的用途,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力度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征收工作カ度,严格规范程序,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
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已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六、其他
(一)本方案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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