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垄断案是怎么一回事 微软为什么没有因《反垄断(微软应对反垄断控诉大事记)
1997。9。30 微软发布ie4。0。10。20,司法部起诉微软违反了1995年颁布的法庭条款。12。11,杰克逊法官发布命令,禁止微软将ie与视窗95捆绑销...
微软公司垄断案是怎么一回事 微软为什么没有因《反垄断
1997。
9。30 微软发布ie4。0。10。20,司法部起诉微软违反了1995年颁布的法庭条款。12。11,杰克逊法官发布命令,禁止微软将ie与视窗95捆绑销售,12。25,微软向上级法官提起上诉。1998。1。11,微软继续将ie与视窗95捆绑销售,司法部就此提请法庭对微软处以每天100mds的罚款,1。22,微软和司法部就藐视法院判决的指控达成和解。2。2,上级法庭指定4月21日开始口头答辩。5。5,微软请求上级法庭裁定微软可以让ie与视窗98捆绑。5。12,法庭同意。5。18,20个州起诉微软。5。21,微软请求延期召开听证会。5。22,法官设定9月开庭审理日。6。23,5位 计算机公司老总向上议院审判委员会诉苦。7。28,微软反诉20个州。8。11,杰克逊法官裁定需要启用审前会议。8。25,美国政府检查微软是否非法向intel和apple施压。9。8,微软请求撤销此案。10。1,微软ie市场变现超过网景导航者。10。19,审判在washington e barrett prettyman 法庭开庭。1999。8。10,微软与司法部提交调查结果,9。10,提交修改后的结果。9。21,审判辩论结束。11。05,杰克煦法官公布调查结果。2000。4。28,司法部与17个州提请以为联邦大法官将微软一分为二,pc视窗ops供应商,network content provider。2001。6。28,华盛顿分拆法庭推翻判决,维持jackson法官的事实认定,即微软采取非法方式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9。6,司法部称病不希望拆分微软,但希望尽快地了决此案。司法部也不再坚持微软的捆绑销售非法。2001。10。15,仲裁专家格林负责协调此案,并限定11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10。31,微软与18个州中的9个州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给pc厂商在心电脑上安装非微软系统更多的自由,并删除竞争性的微软产品如ie。the end。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 [ 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 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 1990年, 微软公司与IBM公司PC操作系统发生争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的运行。 1993年,联邦委员会两次调查受挫,司法部接管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 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OEM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经过法院审理和双方协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同意令(Consent Decree),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同意令1995年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 products)。 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这一时期,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包括网景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在内的优秀企业。这些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微软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于是微软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因此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1997年10月,美司法部向哥伦比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微软遵守1995年生效的同意令。微软认为,IE不仅是windows95上运行的应用软件,而且属于操作系统的整合部件,IE扩展了windows95的现有部件,不能简单卸载。12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同意令没有就“整合产品”给予明确定义和限定范围,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微软违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规定,于是驳回司法部的请求。但是,法官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法院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PC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开始了“世纪末的审判”。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从1998年10月19日开始至1999年6月24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分别指派证人出庭就双方的指控或者辩护进行作证。在此期间,美国在线公司宣布与网景公司合并,在此计划宣布后,南卡罗莱纳州推出了诉讼联盟。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书”,也称初步判决书,认为:微软非法利用了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自己面临的潜在危险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垄断。 2000年4月3日,微软被判违反《谢尔曼法》。4月28日,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6月7日,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分割微软的判决,但维持了微软是一家违法垄断公司的判决。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科林·科拉尔·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且撤销了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11月上旬,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PC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微软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竞争者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2002年11月,科特琳宣布,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和解协议内容包括:阻止微软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要求电脑制造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允许制造商和客户去除标志一些微软特征的图符;要求微软公布部分技术数据,使软件开发商编写的Windows应用程序能够具有与微软产品相当的性能。 2003年10月,微软声称同意支付约2亿美元作为对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和解费用。此前,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15。
5亿美元。 2004年3月,欧盟裁定微软构成反垄断,要求微软提供一套不捆绑“Windows Media Player”播放器的Windows操作系统,提供竞争对手的服务器软件如何在Windows系统上平滑运行的详细信息,并且还要接受一笔价值6。13亿美元的罚金。对于欧盟的判决结果,微软已向欧盟初审法庭提出暂缓执行裁决的请求。微软的垄断不同于传统的垄断,它属于自然的垄断,与传统的垄断有很大的不同,这里的是非曲折很复杂,微软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它提前创立了行业标准,这个年代掌握标准就掌握了世界啊 防止垄断的根本目的还是在让消费者受益,如果强行把微软拆了消费者不受益还吃大亏 微软垄断案已沸沸扬扬闹腾了两年多,其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执己见,难以形成公论。其争论的焦点有三:一、微软的垄断是自由竞争以及技术与经营管理创新的结果,政府的处罚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原则并且是在打击创新。二、政府分割微软公司的举动不折不扣是对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三、微软的垄断也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消费者的愿望与权利不能被忽视。这些看法都有道理,符合自由主义的原则,不能直接驳斥。我们不妨换一种思维方式,从人性,利害关系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微软垄断案。 依照客观规律,如果只有绝对公正的市场规则,而没有相应的调控与平衡机制的话,自由竞争的必然后果就是财富的集中与垄断。而在一切垄断者看来,垄断就是最公正的制度,是自由与正义原则运行的必然后果。显然比尔·盖茨与一切垄断者一样对于自由竞争的态度就是只打算利用它消灭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润,决不会无条件的将它奉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尤其是为了坚持这个原则,需要他自我克制或者做出牺牲。 根据财富与权势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运动的规律,微软有能力在经济上与政治上形成更大的垄断。一方面,在相关行业,微软已没有真正同一量级的竞争对手,放纵它逐利的本能,最后的结果就是一切竞争对手被它以合法与非法的手段消灭,从而对市场形成绝对的垄断。另一方面,以微软公司所掌握的巨大财富,如果比尔。
盖茨有政治头脑与野心的话,它又可以收买多少政客、吹鼓手与打手,形成庞大的政治势力?根据媒体报道,有一种意见认为微软之所以吃垄断官司,是因为微软一贯不重视在政治方面的投入,用于游说国会议员的费用以及政治捐献的数额少得可怜。这大概是事实,但它只能说明,比尔。盖茨这个人精明吝啬、刻薄寡恩,并不能说明微软没有这个能力。这次联邦地方法院的“一分为二”的判决出来后,比尔·盖茨不是表示要斗争到底,并且要动用金钱来争取政治同盟吗?看来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按照盎格鲁·萨克逊人阴暗、冷酷、精明与势利的政治文化传统,“人性恶”是他们看待一切事务的出发点。比尔·盖茨在竞争中利用一切合法与非法手段斤斤计较、巧取豪夺的作风,表明这个人坚决以自我为中心,毫不顾及他人的存在与感受,这种权威性格与独占倾向正是极权主义的重要的表现之一。任其发展,不加制约,他有限的资本可以形成无限的权力与影响力,不如先下手为强,削弱他的势力与能力,免得养虎为患,尾大不掉。 事实上微软公司已经在相关行业占有垄断地位,并且在它势力所及的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究竟是微软在技术、经营与管理方面的创新以及向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还是微软在剽窃技术、捆绑销售与玩弄消费者,其间的区别已无重要意义,真正重要的是要打倒霸权,恢复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 光有这些,还不足以说明美国政府为什么一定要肢解微软公司。在笔者看来,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如程序、操作系统及浏览器等在信息时代的价值就如同铜锡资源与青铜兵器在上古文明时代,煤铁资源与大炮巨舰在西方工业化时代的价值一样,既是巨大的财富,更是一种战略资源与权力工具。在美国政府尤其是军方看来,他们绝不允许这种战略资源与权力工具被一个人垄断,从而对美国的国内与国际统治秩序握有绝对的影响力。当年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肢解的真正理由除了恶意消灭竞争对手及垄断市场外就是石油产品与电话电报在当时都属于一种战略资源与权力工具。 至于消费者的权利只能算一种边缘性的权利,它只有在数个至少是两个势均力敌且不可调和的逐利集团激烈斗争的市场格局中才能得到维护,如同人们的自由权利只有在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政治格局中才能得到维护一样。如果让某个逐利集团垄断了市场或者形成寡头竞争的格局,消费者的权利又怎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消费者的意愿在政治上无足轻重,因为消费者没有明确的、有限的利益,因而无法组织且没有政治上的代表。在美国司法界看来,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是“沉默的大多数”,需要特殊的保护,以防止他们受到强势集团的损害。从美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保护消费者权利最有力的措施是法官的判决,而非是消费者在市场中的“投票”。 政府既是人们激烈争夺财富、权势与荣耀的产物,其实也是财富、权势与荣耀最大和最强有力的争夺者。指望它会心甘情愿自我损抑到“值班警察”与“守夜人”的地位,不啻于是痴人说梦,与虎谋皮。既然强制力是不可避免与不可撤销的,那么在使用这种权力时,使之尽量符合宪政的原则,尽量避免对自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有可能的话尽量使它有利于自由的保存,发展与壮大。因此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利用权力与被权力利用,对权力做出妥协与让步是不可避免的。十全十美,绝对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政策是不可能有的。 从美国政府对微软垄断案处理结果来看,这违背了自由竞争、政府中立以及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是它维持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不仅符合自由主义的原则,而且有利于保存自由市场本身。这个政策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但这正是自由社会与自由主义生命力的体现,只有死人和已逝去的事物才不会有矛盾。(汪晖先生认为必须把自由市场的原则与资本主义尤其是垄断资本主义区别开来。见《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中“关于现代性问题答问”,141-145页,时代文艺出版社) 美国作为一个商业价值取向的国家,它的权力结构恰似一个股份制公司。从总经理办公室即美国政府的职业道德与政治立场来说,它固然同意服从董事会即全体资本家一致或大多数的意见,但绝不会允许某个董事强大到对它握有绝对的或过度的控制权(这一点与真正的股份制公司不一样),而其它的董事也会对这个最强者心生嫉妒与恐惧,必欲除之而后快。其实这就是民主制的实质即强烈的嫉妒心与铲除最强者的愿望,拆分微软无非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实行针对最强者的陶片放逐法。如果大家都承认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是天经地义,比尔·盖茨的辉煌成就是天命所归,人心所向的结果,大家都心甘情愿地追随与拥戴他,让他攫取至高无上、不可制约的经济政治势力,这就是帝制与独裁制的一般原理与发生机制了。 还有一种看法是从中国人的传统智慧中得来的,不那么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比尔·盖茨既然不愿意“门户开放,利益均沾”,一味坚持“损不足以奉有余”的“人道主义”,成为众矢之的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但是,“天道损有余以奉不足”。比尔·盖茨一方面既不愿意自我损抑——在竞争中与其对手保持一定程度的合作,只满足于在市场份额中占有优势,而非独占市场;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仗义疏财”——花巨资收买一大批政客、吹鼓手与打手,为其摇旗呐喊,论证其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文攻武卫,营造政治势力;同时又因为他个人出众的聪明才智打败了一切竞争对手,因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亲自跳出来“替天行道”了。 比尔·盖茨显然没有战略头脑与历史眼光,效法当年的洛克菲勒、摩根、杜邦等老财团去缔结利益同盟。这些老财团当年所拥有的财富占国民总财富的比例恐怕远远高于现在的微软公司所占的比例。当年也有一批敌对势力攻击他们残酷盘剥弱者与穷人,恶意消灭竞争对手,疯狂攫取垄断利益,不过都被他们以巧妙的手段化险为夷了。这些手段自然包括收买政客、文人墨客与黑社会,资助教育、宗教与慈善事业以及投资其它行业等等,总之就是自我损抑、仗义疏财、有饭大家吃。其实质与中国历史上吃大户,打秋风,均贫富,抑兼并等种种行为与政策相比并没有根本区别,只是更加先进文明与精巧复杂,并且符合自由主义的原则罢了。美国政府决不会杀鸡取卵,破坏生产使经济竞争的格局回到原始状态。它只是在人们争权夺利的永恒斗争中,扶弱制强以使这种永恒斗争的局面不至于停滞、封闭与僵化,不至于出现一个无法控制的最强者罢了。 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寰球同此凉热”,这样一想,满腹牢骚果然都消解了。 。参考资料: http://article。hongxiu。com/a/2001-11-17/21293。shtml微软公司垄断案是怎么一回事 - : 2001。
6。28,华盛顿分拆法庭推翻判决,维持jackson法官的事实认定,即微软采取非法方式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9。6,司法部称病不希望拆分微软,但希望尽快地了决此案。司法部也不再坚持微软的捆绑销。。。离奇的微软垄断的起诉和判决过程说明了什么 : -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微软垄断案引发的思考有哪些?: 但是,“微软依法获得的这种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构成违法的是它对这种地位的滥用”,[2]即微软公司实施了搭售行为-微软在与全球经销商签署排他性协议时明文规定,关于实施权的取得,是以被授权人向授权人或其。
。。微软自反垄断案之后怎样了?比尔·盖瓷后来怎样了?如题。
: 结果^ 微软付了些钱 了了求比尔盖茨,微软反垄断案的简要回顾 - : 微软反垄断案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了,尽管这可能不是最终的结果,但毕竟算是有了一个交代。
下面我们将此案前前后后的重要事件一一介绍给大家。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微软公司是垄断者,应与解体,微软公司是垄断者,但不应解体,请说明这两种观点分歧何在? - : 世界上有想瓜分微软的利益,但也有要维护他的利益的人
微软垄断案欧盟和美国的结果为什么不同啊? - : 地区差异。
。。微软涉嫌垄断吗?: 保护过度就是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