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条例 规定 办法 区别(规定办法及细则的区别)
法律分析:办法是在有关法令、条例、规章的基础上,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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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例 规定 办法 区别
法律分析:办法是在有关法令、条例、规章的基础上,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针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辅助性和阐释性,可以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2.领域不同:办法重在发布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条例重在规定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的各项指标,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条例规定办法
条例:政府机关通过的文件,政府机关同时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发布的文件为执行标准.做了一些对实际事务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文件,就是条例。办法:更为详细的做事规定,规定了做什么事按什么程序,要注意什么。法规:是指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为基础依据,再对照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的实际执行标准.实际操作性是最主要的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是最高层级的,再往下是行政法规,一般表现为各种“条例”,这些“条例”之后一般都会上升为单行立法。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从高到低,分别是:规则、制度、办法、细则、规定,另外的“通知、意见、决定、解释、批复、公告”都是和行政行为挂钩而作出的,其效力层级与作出机关的层级有关。“规则”的性质比较硬,制定者一般也受规则约束,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共同遵循的基础规则;“制度”一般出现于上级对下级,制定者是判定者,具有变动和修改的权限;“办法”针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各种事务而定,并不直接约束主体;“细则”一般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对各种事务进行的详细约束;“规定”是针对某种案例而言的,通常时效性比较强,影响范围也不是很大。另外,“通知、意见、决定、解释、批复、公告”根据作出单位不同,层级也有所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条例,规定,办法三者的区别?
1.条例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它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它的实施权限范围是针对于国家的某一特定领域。
2.规定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的实施权限范围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约束力。
3. 办法是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它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国***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办法 条例 规定属于法规吗
属于行政法规,因为这些办法都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条例,规定,办法三者的区别
1. 条例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它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它的实施权限范围是针对于国家的某一特定领域。
2. 规定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的实施权限范围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约束力。
3. 办法是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它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二、我国立法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和理性化:
(1)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2)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民主性原则: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三、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规定办法及细则的区别
行政公文种类繁多,想要弄清楚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做好的。下文我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仅供参考!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
一、规定
(一)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 措施 ,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二)规定的分类
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三)规定的结构
规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二、办法
(一)什么是?办法?
办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 方法 ?,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
(二)?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三)办法的分类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四)办法的写法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三、细则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规定、办法、细则的不同之处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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