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有哪些(第一种形态14项措施包括什么)
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有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第一种形态有哪些方式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第一种形态有哪些方式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有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内涵是强调“防致病”理念。
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其内涵是强调“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
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与“党内法规”这一静态的规章制度不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从内容上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还包括党内法规的实施,以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等内容,这些方面互联互动、连成一体。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第一种形态14项措施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种形态14项措施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二、指标内容
共设置5类56项指标:
(一)第一种形态指标
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二)第二种形态指标
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
(三)第三种形态指标
共12项。包括: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四)第四种形态指标
共2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五)辅助性指标
共7项。包括:“两规”“两指”人数、立案审查人数、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信访举报件次、处分人数、处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人数、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第一种形态的八种方式是什么意思
第一种形态的八种方式是《中国***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尤为重要,对此,基层纪委要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以下几种方式。
落实监督执纪"第一一种形态”的方式主要有八种: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016年10月27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即第一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四种形态好了,关于“第一种形态有哪些方式”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第一种形态有哪些方式”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