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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酒店专用停车场,有外车禁入标志牌算是公共停车场吗)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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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酒店专用停车场,有外车禁入标志牌算是公共停车场吗)

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各种室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停车场所。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在停车场管理中的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第四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并且提供优惠政策。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布局规划。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进行公共建筑、住宅等项目的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或者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配建停车场。第七条 财政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设施,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工程预算,并且按规划必须保证停车场的建设。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店、影(剧)院、医院、旅游场所、仓库等建筑及商业街(区)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根据专项规划具备建设停车场条件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停车场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十一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必要的停车引导和停车场标志;

(二)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确定停车位;

(三)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标线、弯道安全反光镜、坡(通)道防滑线;

(四)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注册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在醒目位置公示停车保管费;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在道路上依法划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并收取停车占道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或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停车。第十六条 经公安交通部门核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闲置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第十七条 举行大型活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道路、广场等地确定临时停车场,并收取停车占道费用。第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使用需要的专用停车场,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专用停车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专用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车辆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参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市交通、国土、工商、税务、发展和改革、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建设、方便通行、保障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面积及其泊位等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配建的技术指标要求。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本规定施行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其恢复停车场用途。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

(二)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其开业3年内给予适当奖励;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属于市本级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但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城市主干道;

(三)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路段;

(五)距离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消防通道和盲道。

除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施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禁止向外来办事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交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酒店专用停车场,有外车禁入标志牌算是公共停车场吗

不算。

酒店专用车位一般会有专门的申请证明,或是停车场是隶属于开发商的,那么酒店租用的区域也包括停车场。这种停车场是专门提供给在酒店消费的顾客使用的,不是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交通部门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来供市民临时停车。

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定(酒店专用停车场,有外车禁入标志牌算是公共停车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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