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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问题一:“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人员”必...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几年”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

问题一:“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问题二:谁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应取得哪些资格证书? 一、煤矿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电工、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提升机操作(绞车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工种(电焊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工程机动车辆和设备)特种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安省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通风工、尾矿作业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绞车工)、支柱工、井下电气作业(电工)、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工种(电焊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工程机动车辆和设备)特种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危化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经营负责人),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仓库保管、护守、搬运等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 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问题三: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是什么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问题四:煤矿企业“三项岗位”是什么 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和操作资格证书(IC卡);持证上岗;证书有效;人证相符。

问题五:现阶段人们常说的“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什么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问题六: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什么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问题七:电力企业生产管理 作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怎样取得相应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1、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2、4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

3、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

5、单位安全任职证明加盖公章

问题八: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作为安全培训主体有哪些责任务? 10分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 *** 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地方各级 *** 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憨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

问题九: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统计表怎么填 奥咱这办理建筑类的证书

问题十:岗位证有效期是多久 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时多少年?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3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2年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6年。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指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必须有特种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相关部门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后,有效期限为6年,并且每隔三年需要进行复审一次,在到达有效期之后,需要进行重新办理。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持有有效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在这个有效期期满前,他们需要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并通过审核才能获得新的安全合格证。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x0d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x0dx0d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x0dx0d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x0d  第一章总 则x0dx0d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x0dx0d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d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x0dx0d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x0dx0d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x0dx0d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x0dx0d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x0dx0d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x0dx0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x0dx0d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x0dx0d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x0dx0d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x0dx0d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x0dx0d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x0dx0d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x0dx0d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x0dx0d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x0dx0d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x0d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x0dx0d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x0dx0d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x0dx0d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x0d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x0dx0d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x0dx0d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x0d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x0dx0d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x0dx0d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x0dx0d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x0dx0d  第三章 安全培训x0dx0d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x0dx0d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x0dx0d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x0dx0d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x0dx0d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x0dx0d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x0dx0d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x0dx0d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x0dx0d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x0dx0d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x0dx0d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x0dx0d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x0dx0d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x0dx0d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x0dx0d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x0dx0d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x0dx0d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x0dx0d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x0dx0d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x0dx0d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x0dx0d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x0dx0d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x0dx0d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x0dx0d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x0dx0d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x0dx0d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x0dx0d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x0dx0d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x0dx0d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x0dx0d  (二)工作经历证明;x0dx0d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x0dx0d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x0dx0d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x0dx0d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x0dx0d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x0dx0d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x0dx0d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x0dx0d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x0dx0d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x0dx0d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x0dx0d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x0dx0d  (一)体检不合格的;x0dx0d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x0dx0d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x0dx0d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x0dx0d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x0dx0d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x0dx0d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x0dx0d  第五章 监督管理x0dx0d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x0dx0d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x0dx0d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x0dx0d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x0dx0d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x0dx0d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x0dx0d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x0dx0d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x0dx0d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x0dx0d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x0dx0d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x0dx0d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x0dx0d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x0dx0d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x0dx0d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x0dx0d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x0dx0d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x0dx0d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x0dx0d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x0dx0d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x0dx0d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d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d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d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x0dx0d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x0dx0d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x0dx0d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x0dx0d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x0dx0d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x0dx0d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x0dx0d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x0dx0d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x0dx0d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x0dx0d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x0dx0d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x0dx0d  第六章 法律责任x0dx0d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d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x0dx0d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x0dx0d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x0dx0d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x0dx0d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x0dx0d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x0dx0d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x0dx0d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x0dx0d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d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x0dx0d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x0dx0d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x0dx0d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d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x0dx0d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x0dx0d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x0dx0d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x0dx0d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d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x0dx0d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x0dx0d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x0dx0d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x0dx0d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d  第七章 附 则x0dx0d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x0dx0d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x0dx0d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煤矿提的五证1照分别是什么呢?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百度百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煤矿开采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x0d x0d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x0d一、办事依据 x0d《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x0d二、适应范围 x0d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x0d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x0d《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x0d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x0d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x0d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x0d工本费每证50元 x0d六、办事程序 x0d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x0d七、办理时限 x0d15天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海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采矿许可证一般几年

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是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有效期限办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一年,并且应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几年”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几年”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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