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常识网首页
  2. 母婴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第十九条:)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更多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第十九条:的内容,欢迎关注我们小编为你提供的美容常识。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第十九条:)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

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龋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乌兰察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乌兰察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拓展阅读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第十九条:)


以上就是关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第十九条:)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关注常识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