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什么情况下消灭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二)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消灭担保物权?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被完全消灭的;债权人实现了其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的;或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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