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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工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

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更多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话题,以及更多工伤认定的详细内容,欢迎浏览我们的专题频道。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 劳动法 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的 退休 返聘职工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 工伤认定程序 ,应当通过民事 诉讼 程序,按民事 侵权法 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也可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为工伤,参照 工伤标准 进行赔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 工资 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 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 加班 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最后,应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二、 举证责任 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工伤事故 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 工伤保险 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综上,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仅需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受事伤害的事实即可,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举证,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前提是吗?

申请 工伤认定 是以 劳动关系 的前提吗?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 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决定前提。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决定前提。具体表现是: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承包其工程(业务)或经营权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用工单位对其违法转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其经营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监狱对在劳动中伤亡的罪犯参照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用人单位对上述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地方规定为准)。 7、工伤保险基金对灵活就业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地方规定为准)。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 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为了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提起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 等。但工伤认定不以确定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你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 确认劳动关系 的。

工伤认定是否要先确认劳动关系

是的。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这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很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在认定工伤之前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没有认定上劳动关系,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是否需要确定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需要确定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并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也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工伤,需不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认定工伤是不用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

认定工伤流程是:

1、由用人单位在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依据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就进入理赔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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