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
福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福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
福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福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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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安商房怎么办证?怎么交易?算不算套数?官方解答来了
11月18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文,针对安商房的办证、交易、契税等问题做了官方解答。
一、安置型商品房办证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安置型商品房办证需提供如下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福州市不动产(安置型商品房)登记和交易申请表、身份证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在受理前同步缴交)、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书中被征收人配偶、法定继承人作为购房人的,需要提交结婚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购房主体是谁?
答: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房屋被征收人本人、配偶)。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应先行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即由继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三、如何查询安置型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首次登记(即可办证项目)?
首次登记查询方式:登陆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官网,点击“网上查询”——“可办证项目查询”——输入“项目名称或开发商名称”——点击“查询”,如显示出查询的项目即为已办理首次登记。
四、使用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型商品房能否抵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安置型商品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吗?
答:安置型商品房可享受家庭住房首套、二套契税优惠,若申请家庭首套、二套住宅契税优惠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户口簿、配偶户口簿、未成年小孩户口簿
②结婚证/离婚证/离婚生效法律文书
③未成年小孩出生证
六、办理安置型商品房业务多久可以领证?
答:办理安置型商品房24小时后即可领证。
七、安置型商品房是否算套数?
答: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对接定向购买我市五城区安置型商品房的,不受商品房限购限售政策限制,不计入限购政策的居民住房套数范围。同样,在后续购房适用相关契税政策时也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八、安置型商品房一手证还没办,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吗?
答:不能,安置型商品房业主(商品房合同、申请表等办证申请材料中的购房人)需先行办理个人安商房产权登记,待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九、安置型商品房可以申请网上办证吗?
答:安置型商品房可以申请网上办证,操作方式如下:
电脑网页版:通过电脑网页登录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官网,点击“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服务大厅”,实名注册后按提示操作办理。
手机微信版:微信关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公众号,在“办事服务”中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实名注册后按提示操作办理。
十、福州市区内到哪里办理安置型商品房登记业务?
1.中心本部办理点
地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三楼)
咨询电话:0591-87525468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30-12:00,15:00-18:00;
冬令时:8:30-12:00,14:30-18:00。
2.晋安分中心办理点
地址:晋安区市民服务中心(晋安区岳峰镇潭桥路东二环泰禾广场东区C5#写字楼二楼)
咨询电话:0591-87315211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9:00-12:00,14:00-17:30;
冬令时:9:00-12:00,13:30-17:30。
3.台江分中心办理点
地址: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台江区高桥路69号三层)
咨询电话:0591-87721639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9:00-12:00,14:00-17:30;
冬令时:9:00-12:00,13:30-17:30。
来自: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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