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常识网首页
  2. 教育

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

夫妻办理好离婚手续以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那一方父母也得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一直得支付到孩子成人为止,如果对方拒不支付,那么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就可以直接...

夫妻办理好离婚手续以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那一方父母也得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一直得支付到孩子成人为止,如果对方拒不...更多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的内容,欢迎关注我们的关注常识网的问答频道。

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

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

夫妻办理好离婚手续以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那一方父母也得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一直得支付到孩子成人为止,如果对方拒不支付,那么拥有抚养权的那一方,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理论上来说,抚养费纠纷原告肯定是子女本人,而且原告也可以被理解为抚养费的收取人,也就是子女本人。但同时也可以是父母。

因为只要是两个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就一定是有个对象的,就是父母当中的其中一个。那么为了给孩子争取这个抚养费用,所以原告就可以是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在孩子年龄比较小的时候,这个说法就是成立的。


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拓展阅读

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

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

【原创】公众号: 木引子的法律江湖

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主体

文:木引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检索到全国各级法院在2019年度审理的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进行上网公开的案件有722件(检索日期2020.5.21,检索关键词:2019年、民事案件、抚养费纠纷、子女抚养费),总体来讲抚养费纠纷案件较少(即使计算上不公开上网的,这是大多数法院的做法),但此类案件对法院来说绝对是家常便饭。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审判实务中,对于谁能够主张子女抚养费?往往存在不同意见。

有两种观点:一是以子女名义起诉,二是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子女名义诉讼的案例有:吉林中院(2019)吉01民终5449号民事判决、延边中院(2019)吉24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抚顺中院(2019)辽04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11068号民事判决、德州中院(2019)鲁14民终3511号民事判决等等,而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提起诉讼的有:南昌中院(2019)赣01民申183号案(裁定)、山西省岚县法院(2018)晋1127民初146号案(该案判决已被撤销)、安徽省蒙城法院(2019)皖1622民初7147号案(判决)、河北高院(2018)冀民申2984号案(裁定)、上海第一中院(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1号案(判决)、河南周口市中院(2020)豫16民终566号案(判决)、安徽省阜阳市中院(2019)皖12民终5453号案(判决)、河南郑州中院(2020)豫01民终1828号案(判决)、北京第二中院(2020)京02民终3572号案(判决)等等。相较而言,以子女名义起诉的案件要多得多,以父母一方名义起诉的较少,因此本文着重查询了以父母名义起诉的案例。

综合来看,以子女名义起诉是大多数法官的观点,并其中有些法院、法官特别排斥以父母名义起诉,比如山西省岚县法院(2018)晋1127民初146号案,该案案情是子女的父亲马某起诉母亲王某,要求母亲给付子女抚养费,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子女抚养费58000元的诉讼请求”,后马某上诉,二审法院吕梁中院作出(2019)晋11民终1146号民事裁定,认定“抚养费纠纷的原告应为被扶养人本人,马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诉讼。亦即马某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二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可能有人认为两类案情有区别,才导致分别是以子女和父母名义起诉,笔者也带着这些疑问,比如“以父母一方名义起诉的案件是否有共同点是在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时,对抚养费进行了约定,所以案件是主张按协议约定起诉给付抚养费?”、“以子女名义起诉的案件中,是否子女主张的是请求变更增加抚养费或父母一方主张减少抚养费?”……,带着这些疑问查询了公开裁判文书,发现两者并无太大区别,两者都不具有特殊性,可见实务中的做法既有“以子女名义起诉”,也有“以父母名义起诉”。这两种做法全国各地都存在,不但欠发达地区存在,连高度发达地区也存在。

笔者认为,应以父母一方名义起诉为宜。理由如下:

1、关于子女抚养费,属于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不能因一方未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就降低或暂时免除抚养责任,比如降低生活标准或不管子女的吃穿学习。实际上若一方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利益受损的是直接抚养一方,因一方未全面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增加了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负担,直接抚养一方既然是利益受损人,其可以主张损失即请求支付抚养费(又或者未共同生活的父母构成不当得利);

2、若以子女个人名义起诉,可能导致子女与父母一方的关系恶化。特别是子女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后,本身就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关系较差,如果还让子女与父母之间对簿公堂,难免发生争吵,将再次给孩子造成心灵创伤;

3、不管子女起诉父母还是父母起诉子女,都有违我国传统民风民俗,“父慈子孝”作为道德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子女与父母之前互相起诉,都被视为违背伦理,虽然子女与父母之间发生诉讼,但实则子女与父母之间并没有纠纷,而是父母之间的纠纷;

4、若父母曾对抚养费达成过协议或诉讼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已确定的情况下,若以子女名义起诉,会面临子女并非合同相对人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局面,导致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对子女不具有约束力,子女不能按约定或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进行主张。当然实务中对这点被很多法官完美忽略或按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牵强”解释;

5、未成年子女并不具备完全意志,对抚养费金额等都缺乏判断,一切依赖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即使以子女名义起诉,实则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意思,子女可能自始至终根本不会参加到诉讼中来,因为开庭不允许未成年人出庭或旁听,绕了一大圈,还是要回到父母之间对抚养费的不同意见上来,完全没有必要;

6、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以子女具有独立意思表达为前提,具备了一定的生活判断能力,这时候子女已经属于高年龄阶段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适用该条款独立提起诉讼。

综上。还是不要过多限制必须以父母名义诉讼或必须以子女名义诉讼,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多数案件,还是要以父母名义作为诉讼主体为原则,这可能与现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违背。在子女具备独立意思表达后,主张子女抚养费应以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如果是子女本人认为父母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或者抚养费数额过低要求增加抚养费,就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如果是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认为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或者之前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增加抚养费,那么就应当以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为原告,在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应当灵活把握。

——完——

声明:笔者原创文章,所涉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任何单位、组织无关,文章可予以分享、转载,但需载明出处,并不得作商业用途;文章观点不作为其他案件的裁判依据。

来源微信公众号:木引子的法律江湖


以上就是关于抚养费纠纷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学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关注常识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