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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2)买卖手续费:1...

在交易过程中:(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更多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2)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3)印花税:每件5元。

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

1、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核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轮候选房,第1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转让日期。

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

上海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拓展阅读

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寒冬)日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要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2018上海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禁止违反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

《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住房租赁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六条。

《条例》要求,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在出租与承租方面,《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六项规定:1.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2.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3.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4.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5.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特别强调,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在住房租赁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由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的措施。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条例》要求,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建设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赁价格,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服务与监督方面,《条例》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租赁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服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为其批量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的,无需另行办理登记备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出租人、承租人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法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招投标、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没收。

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租赁价格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租金或者押金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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