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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农村房屋拆迁,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农村旧房都是会有相应的补偿的,在补偿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行,这样才知道哪种方案比较合适。今天我们来说一下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1、五保户户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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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农村房屋拆迁,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

农村旧房都是会有相应的补偿的,在补偿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行,这样才知道哪种方案比较合适。今天我们来说一下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

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

1、五保户户均补助标准

一级危房,补贴为2万元,而二级危房,补贴为0.5万元,三级补贴为0.3万元。

2、低保户户均补助标准

一级补贴2万元,二级补贴0.3万元,三级补贴为0.2万元。

3、困难户户均补助标准

一级补贴为1万元。

农村无证房拆迁以后怎么补偿呢

1、如果是农户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子,就算是没有相关的证件,也是能够得到相应的金额补偿的,由此可以得知,比如说在20世纪50到60年代建的房子,就算是没有相关证件,也是可以得到对应的补偿的。

2、农村的老房子可以说还是存在以前的规矩,比如说在新房子建完后,就会有新的规矩,两者是不能将它混合一起使用的,就算在建造的时候,也是要按照当时规定来定的,在拆迁时也是可以得到一些相应的补偿。

3、如果房子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而且还要经过政府认证,还要确保真实,在拆迁时,还是要得到一个对应的经济补偿,若是这个房子不是祖传下,还是要确保它符合对应的政策才能够得到补偿。

4、如果是为了城市发展更好把房子进行拆迁的话,也是能够得到一个相应的政府补偿的,这种房子大多数会在城市的周围。

总结:关于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不同的群体,它们补偿标准了也是不同的,所以在补偿前,先要了解清楚它当地政策才行,才知道哪种补偿才是比较合适的。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能够带来一些帮助。


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拓展阅读

搞新农村旧房有补偿吗(农村房屋拆迁,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农村房屋拆迁,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某村14号“土改”房屋一间,原系曾父和曾母所有。夫妻二人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曾甲、曾乙。该房屋分为前、中、后三造。因1967年失火致使中造全部烧毁。火灾后曾乙在原地基上,重新建造了后造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及前造砖混结构的平台房屋。之后曾父和曾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案例简介:

1

1991年10月28日和2002年8月13日曾乙分别领取了某村1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在该争议房屋的房产档案的备注栏注明:后造后面有新中国成立前的老房子,共计27.52平方米。

在该争议房屋的房产档案中还有曾乙于2002年7月30日出具的具结书一份,内容为:兹有某村14号的房屋申请人曾乙,于1976~1984年经上级部门同意、批准,自建平房、楼房各一间,总建筑面积114.78平方米。因保管不妥,无法提供批件原件,此处房屋如有涉及违章建筑、产权纠纷,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由曾乙在具结书上签字,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处盖章。

2005年11月24日某中介评估公司受某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某村14号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对象的建筑面积148.25平方米,评估价为人民币62397元。

2006年2月17日曾乙与某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拆迁公司拆除曾乙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48.25平方米,拆迁公司为曾乙提供148.25平方米的安置房。上述被拆迁房屋的折价款人民币67297元及过渡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87610元和曾乙补交的差价款16554元,曾乙取得某小区二期401室和402室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分别为62.35平方米和91.67平方米。

2

原告曾甲诉称,曾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之后也没有进行分家析产。直至2006年,原告突然发现争议房屋因拆迁已被拆除,曾乙以争议房屋产权人的名义领受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7610元和两套拆迁安置房屋。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1989年进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普查登记时,曾乙谎报家庭人口,隐瞒争议房屋存在其他产权共有人的事实,在未提供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争议房屋的户主变更为被告,使被告成为争议房屋的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而侵占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屋。

虽然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至今仍拒绝将原告应得的遗产份额予以返还。为此,原告要求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析产、继承,对拆迁后安置的两套安置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确认原告方继承补偿款的50%和安置房的50%的产权,不同意进行归并。

3

被告曾乙辩称:争议房屋已于1967年因火灾而灭失。要确权的房屋已不复存在。现在安置所拆除的房屋是被告独立筹资并重建的水泥混泥土楼房,占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比原先有较大扩大,另外由被告出资修理在楼房后面的平房。其房屋由其产权人的房产证为依据。

原告早知道祖产房屋被烧毁一事,没有任何人对争议房屋主张权利,房屋烧毁已有40年历史,因此,该案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4

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对曾甲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屋以2600元/平方米计算。原告不同意对安置房屋进行折价归并。

判决结果:

坐落于某村14号被拆迁房屋中曾甲应得的安置权益共计折价人民币71522元。由曾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

坐落在某区401室及402室拆迁安置房产权归曾乙所有。

驳回曾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第一,本案祖产房屋拆迁时尚有多少?

某村14号的1间三造“土改”房屋,其中三造“土改”房屋因火灾而灭失,前造房屋因救火损坏。火灾后,在该处地基上由曾乙将砖木结构的老房,翻建成了后造为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及前造为砖混结构的平台房屋,其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之后,曾乙又领取了其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2月17日某拆迁公司与曾乙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均以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故应认定原“土改”房屋的前造与中造因曾乙的翻建行为已不复存在,拆迁时房产证上的前造、后造房屋是曾乙的财产。

后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尚有未列入房屋产权证面积的幢号3的砖木结构的平房,其建筑面积27.52平方米,根据房产档案的备注栏注明后造后面有新中国成立前的老房子,故幢号3的房屋认定为“土改”房屋,因此该部分房屋即位拆迁时尚存的可分割的房屋。

第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曾乙提出的“土改”房屋在1967年因火灾及以后其修建房屋而完全灭失,时间已有40年历史,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为本案系确权、继承、析产纠纷,而房屋的确权纠纷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故曾乙的该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曾甲应得的拆迁利益有多少?

某村14号被拆迁房屋,在产权证外的幢号3的砖木结构平房(面积为27.52平方米),未经翻盖,曾父和曾母去世之后也未作分割。故该部分可认定为原被告可以进行分割的部分,但是考虑到曾乙的翻建行为已经在拆迁中获得利益,基于法律公平原则,因拆迁该部分房屋而得到安置权利应归曾甲所有为妥。

因此,因拆迁该部分房屋而得到的安置27.25平方米房屋的权利应归曾甲所有。因曾乙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均超过60平方米,为有利于发挥房屋的价值,所以将上诉安置房屋的权利折价归并给曾乙为宜。归并的价格以双方一致确认的2600元/平方米计算。

故曾甲应得房屋的权利归并价格共计为人民币71552元。安置房产权归曾乙所有。

友情提示:

对翻建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产生争议,首先要确定翻建后房屋的归属问题。实践中常常出现翻建房屋不能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手续不全,造成权属认定困难,或因没有合法产权证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因此,在翻建房屋时,应经过相关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明确在分割拆迁安置房的时候,为了发挥房屋的整体价值维护拆迁交易的稳定性,往往会将房屋归并给一方,而不做实物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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