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置房补助标准(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
关于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因为各个省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具体实施的政策也是不同,下面是西安市的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具体如下:1、住宅房屋*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
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
关于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因为各个省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具体实施的政策也是不同,下面是西安市的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具体如下:
1、住宅房屋*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标准: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2、征收公有房屋政策: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合同。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4、*生活保障家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符合*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农村安置房补助标准
关于农村安置房补助标准问题,不同省市地区因为经济、环境等情况的不同,所以对应的补助标准也是不同,以西安市为例,新修改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对在搬迁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提高了奖励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2)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3)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给予奖励。
3、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6类人员不享受安置2020
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些人员因为不符合相关条件,因此不能享受相关的安置房待遇,那么2020年6类人员不享受安置呢?
1、一般来说,享受安置房待遇的需要符合相关要求才可以,但是以下六类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是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如果不符合这项条件是不能享受安置房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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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集中安置房政策拓展阅读
长沙将对村民集中安置房实行“商住分离、租住分离”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7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卜岚)近日,长沙市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指挥部印发了《关于村民集中安置房实行功能分区、商住分离、租住分离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于安置房将实行“商住分离、租住分离”,确保安置小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序。
据悉,村民集中安置房是指长沙高新区和内五区范围内,按照《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对原农民住房拆迁后,由村集体(或村民)在安置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安置生活小区。
《意见》指出,将按照“功能分区”原则,坚持和强化规划引领,既考虑入住人群的需求和居住习惯,又实现与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无缝对接与融合。从项目设计、立面造型、公共空间、绿化景观、设施设备、长效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村民集中安置房项目建设品质。
此外,将多余居住用房统一规划设计在租赁、商业用房功能区域,明确各类自住用房、商业用房和租赁用房的空间布局和配置比例、具体类型,分别相对集中建设被安置村民自住用房、商业用房和租赁用房。
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消防验收、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保修等规定。村民集中安置房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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