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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安置房便宜为什么没人买)

安置房便宜,但是买的人寥寥无几的主要原因就是风险很大,例如:1、很多安置房都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会造成无法过户。所以即使买方付了房款,但是依然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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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安置房便宜为什么没人买)

安置房便宜为什么没人买

安置房便宜,但是买的人寥寥无几的主要原因就是风险很大,例如:

1、很多安置房都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会造成无法过户。所以即使买方付了房款,但是依然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所以买方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因为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所以就会造成买方无法确认卖方究竟是不是拟卖房屋的产权人。卖方出示的安置补偿协议,与房屋之间难以建立关联。

3、因为没有房产证,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房屋并不真正属于自己,所以可能会出现卖方将房屋一房两卖的情况。

4、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所以如果因为后期房屋价值上涨,导致卖方反悔,那么在维权的过程中,买卖合同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需要分情况讨论,具有如下:

1、如果购买的安置房是具有完全产权,那么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尤其是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如果只是签协议,安置房本身就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买卖合同只是债权。并且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就要看协议双方的资格、协议内容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有效的安置房转让合同

在写安置房转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房子的基本信息写清楚,并且对于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风险,例如“一房两卖”、反悔等问题的责任归属以及违约情况写清楚。下来是安置房转让合同范本,给大家作为参考: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甲方现将位于***小区的一套安置房房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县政府统一安置分配给甲方在**小区的房产,房号为**楼**单元**室,主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配储藏室**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县政府分配给甲方的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转让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甲方上述房产的交易,主房和储藏室一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整)。不含上交房产局百分之一的建房维修基金、小区物业管理费、装潢保证金和装潢垃圾清理费等,此费用由乙方另付。

四、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将转让款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现金一次性打入甲方的银行帐户:*行建行,户名:***,账号****或农村合作银行卡:*****。

五、乙方付清所有房款后,甲方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及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乙方保管,并将安置房、储藏室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六、关于该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及过户,待以后政策能够办理的情况下,甲方将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条款:协议签订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反悔,必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返还乙方房款并处以房款总额的100﹪的违约金;如乙方反悔,甲方将扣除房款总额的100﹪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xxxx*:乙方xxxx*:

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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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便宜为什么没人买拓展阅读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安置房便宜为什么没人买)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安置房便宜为什么没人买)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东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房屋买卖市场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加以重视和解决。

01

主要特点

1)数量不断增多。随着城市发展需要,拆迁安置房数量及交易增多,此类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以该院为例,2009年受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2010年受理6件,2011年以来已有9件。

2)交易时间较长。合同约定卖房者为购房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由购房者自行办理。在实践中,因法规、政策等关于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的约束,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卖房者或购房者往往不能履行约定或履行约定耗费的周期较长及成本较大,从而产生违约,引发纠纷。

3)双方矛盾尖锐。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因房价相对便宜,购房者一般不愿意选择退款,而要求卖房者继续履行约定;而卖房者因为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宁可同意退款也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02

原因分析

1)法规政策约束。拆迁安置房屋一般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有的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面积大等原因,分配到的安置房不止一套,往往选择出售部分安置房。此类安置房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价格差异因素。购房者基于价格因素,倾向于低于同区域商品房价格的安置房。此类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房屋尚未交付或还未取得房产证时成交。从签订合同到房屋交付办理产权,间隔时间长,价格不断上涨。办理过户时,卖房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涨价。

3)约定过于简单。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般由卖房者起草,内容过于简单,许多事项约定不明。购房者不重视产权过户,认为房屋交付了就基本完成了交易,对于房屋产权过户的违约责任约定甚少,一旦产生纠纷难以维权。

4)法律意识淡薄。购房者往往不能认清安置房买卖的关键问题,如: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不便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因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在交易时需将房屋的土地性质变更;是否存在“共有人”等等。

03

对策建议

1)加大处理力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加大处理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力度,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强化市场引导。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的兴起,是市场的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政府制定政策引导,相关部门对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严格审批。

3)给予交易指导。相关部门在符合关于安置房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交易窗口,制定专门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向购房者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加强对安置房交易的指导。

4)开展法制宣传。提高购房者的防范意识,使其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时能够约定周全,同时及时收集保全证据,以便在纠纷产生后诉至法院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顾剑峰

来自: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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