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例”是什么意思?(法条竞合是什么意思)
例也是法的意思,是法的一种。古时候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制、例等数种,代表不同等级的法律。现在中国的法律有根本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上位法是什么意思”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条例的“例”是什么意思?
例也是法的意思,是法的一种。古时候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制、例等数种,代表不同等级的法律。现在中国的法律有根本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来说,条例是对执行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上位法的具体应用和适用所作的具体规定。
效力级别是什么意思
就是法律法规效力等级
比如说,效力等级最高的是宪法,然后是基本法律,然后是一般法律,然后是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等
下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的违背,否则即为无效。
比如说,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如果规定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是同为基本法的《物权法》和《公司法》相冲突了,则因双方效力等级一致而不能认定哪一方无效,一方面要看宪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就要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地方性法规(省级)与国家法律有不同的表述或引伸了国家法律,法院按哪个做依据?
一、从位阶来说:上位法优先。民族自治、单行、经济特区条例等与上位法有冲突,适用条例
二、根据您的问题,我推断您的意思是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法律细化和具体化吧?(您提及的“引伸”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是具体化的话,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只要:
(一)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参看立法法第八条)
(二)没有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
(三)不与上位法冲突
则地方性法规有效。
三、实践中,法院是会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即使地方性法规可能严重违反上位法。因为:
(一)法院是地方的法院啊,钱从地方来啊,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话,按程序应该是由立法机关通过违宪审查予以废除和修正。法官直接否定地方性法规,认为其违法而拒绝适用,在程序上也不怎么合法。
(三)著名的李慧娟案,对很多法官是一个很大的“威慑”
法条竞合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法条竞合,需要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特别法条是优于普通法条的,重法是优于轻法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如果有两条以上的法律重叠或者是冲突,法官通常是用哪些原则来解决冲突的呢?
在审判工作中,经常所说的情况,如果遇上法律冲突的情况,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一.子法伏于母法.
即所有的法律伏于宪法,如果子法与宪法(即母法)冲突,以母法为准. 这叫子法伏于母法.
二.下位法伏于上位法.
同为法律,制定的主体不同,有的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有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的为国务院制定的,有的为地方省制定的,.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顺序如下: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很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法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的首府市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如深圳大连等) 制定的法律. 这叫下位法伏于上位法
三.前法伏于后法.
相同层级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在时间上的差别,则是以后制定的法律为准.这叫前法伏于后法.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内容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来制定,所以一般没有上位下位的问题。法律的位阶上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主要是我国琳琅满目的司法解释。这个平时讲的不多,但考试和日常审判常用。他们同样遵循下面这两个原则:
1、新法优于旧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这个很容易懂吧?我不做解释了。。
好像某教授说过的名言,有原则必有例外。
我能想得起来的意外主要是关于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尤其是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至于新法和旧法之间,一般认为这个原则是始终适用的,只在刑法上因为要有利于被告,所以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能出现适用旧法的情况。
比较特殊的例外大多数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比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罪和它的从属条文,如制造伪劣化妆品什么的。此时适用原则为重法优于轻法。也就是说哪个判的重就适用哪个条文。。。
基本就是这些了。楼上的子法母法更多用于行政法领域。还有么就是不能和宪法冲突。。。这个人人都知道吧〉
不过我国也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就算冲突了。。呵呵
也不援引宪法条文的
我能想起来的就这些了。。。
今天关于“上位法是什么意思”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