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呢(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审核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稳定就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审核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稳定就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2019〕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简言住房〔2019〕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民政局负责核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市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和发放。芝罘区、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新增就业无房职工和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2)持有大专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
(3)在申请地合法注册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出租房屋的。
第六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农民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合法注册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出租房屋。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夫妻双方和同一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本细则所称人均年收入,按照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本细则所称无自有产权房屋的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燕政办〔2018〕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农民工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或承诺材料;
3.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4.在本市市区没有自有住房的声明;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
6 .用人单位对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保证。
除上述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夫妻不在同一单位就业的,可以选择自己的单位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无误的,网上向其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上传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申请材料和用人单位证照扫描件。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等信息系统联网查询,核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经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可网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
(五)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其指定的受理单位申请收入认定。收入认定符合条件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收入认定结果推送至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实行数据共享。原则上不会为申请人单独发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收入确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照《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收入合格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采取数据筛选或抽样核查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用人单位分类将申请人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条对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标准计算住房租赁补贴,并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缴费年限、动态管理、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每月为240元,累计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统一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定期审核住房保障对象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享受住房保障期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与租赁补贴相关的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动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本单位享受住房保障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果他们的就业、收入、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停止补贴的情形。
第十四条享受住房保障期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就业关系在市中心城区合法登记单位流动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可重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号,补贴发放年限合并计算。不改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高年限后,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户籍居民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数量的一定比例,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或检查。经查,发现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虚报住房租赁补贴或未如实申报相关变动情况的,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否则取消集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等信用系统平台。申请人骗取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用人单位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逾期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家庭和个人的相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